关于“乱扔生活垃圾”法律后果的温馨提示

2024-10-12 0
作者:祝文莉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zhuwenli@daresure.com

为了应对现代生活方式下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垃圾分类成了“新时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2019年4月26日,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基础上,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此,各地纷纷出台关于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或管理条例,北京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未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监管。那么, “乱扔生活垃圾”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一、“乱扔生活垃圾”处罚谁

就北京地区而言,对于生活垃圾的行政监管主要集中规定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可见,《条例》对生活垃圾的范围基本采取了广义认定的态度,除特定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只要与正常生活、经营相关所产生的垃圾,都可以归入到生活垃圾的范围,建筑垃圾也归入其内。

 

结合《条例》所规定的内容,规制“乱扔生活垃圾”行为所针对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就个人而言,也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作为一名良好市民,平时扔垃圾也难免存在未进行垃圾分类,或未在指定地点进行投放的行为。那么是否所有不规范行为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公民个人日常生活中的不当行为,并非生活垃圾监督管理的主要行为。而真正需要规制的,是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生活垃圾处理行为。

 

 
 

二、“乱扔生活垃圾”的行政责任

《条例》对于生活垃圾的规划建设、减量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定,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处罚方式。

 

对于经营中所涉及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罚款基准一般较低,通常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以及大宗生活垃圾违规处理行为,罚款最高也不会超过10万元 。例如,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违规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自《条例》实施以来,现可以检索到159例行政处罚中,多数是针对餐饮场所、果蔬市场等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总体来看,《条例》对于违规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以告诫为主限期责令改正,罚款为辅且金额较低。

 

即将于2020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于生活垃圾亦有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生活垃圾”的规制情形。其中,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属于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单位如存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另,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因此,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如果被认定为危险废物,则行政责任会相应变得更加严苛。

 

 
 

三、“乱扔生活垃圾”的刑事界限

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其中,关于污染物的规定,将原来的“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2019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九条指出:“实践中,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由此可见,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亦属于污染环境罪所规制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2016)苏0508刑初297号],该案系全国首件非法处置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环境罪案件。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在居民区附近非法填埋生活垃圾,且将产生含有毒有害物质渗透液的生活垃圾依法准确定性为“其他有害物质”,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五年。此案一出,有力惩戒了恶意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垃圾分类非小事”

根据目前的立法步伐来看,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尤其是在新冠疫情这种公共卫生突发时间的背景之下,生活垃圾所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小觑,生活垃圾的管控亦显得尤为重要。北京作为国家垃圾分类的首批试点城市,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置与分类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这不但关乎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更对国家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大的推动意义。

作者:祝文莉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zhuwenli@daresure.com

为了应对现代生活方式下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垃圾分类成了“新时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2019年4月26日,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基础上,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此,各地纷纷出台关于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或管理条例,北京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未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监管。那么, “乱扔生活垃圾”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一、“乱扔生活垃圾”处罚谁

就北京地区而言,对于生活垃圾的行政监管主要集中规定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可见,《条例》对生活垃圾的范围基本采取了广义认定的态度,除特定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只要与正常生活、经营相关所产生的垃圾,都可以归入到生活垃圾的范围,建筑垃圾也归入其内。

 

结合《条例》所规定的内容,规制“乱扔生活垃圾”行为所针对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就个人而言,也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作为一名良好市民,平时扔垃圾也难免存在未进行垃圾分类,或未在指定地点进行投放的行为。那么是否所有不规范行为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公民个人日常生活中的不当行为,并非生活垃圾监督管理的主要行为。而真正需要规制的,是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生活垃圾处理行为。

 

 
 

二、“乱扔生活垃圾”的行政责任

《条例》对于生活垃圾的规划建设、减量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定,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处罚方式。

 

对于经营中所涉及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罚款基准一般较低,通常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以及大宗生活垃圾违规处理行为,罚款最高也不会超过10万元 。例如,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违规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自《条例》实施以来,现可以检索到159例行政处罚中,多数是针对餐饮场所、果蔬市场等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总体来看,《条例》对于违规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以告诫为主限期责令改正,罚款为辅且金额较低。

 

即将于2020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于生活垃圾亦有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生活垃圾”的规制情形。其中,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属于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单位如存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另,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因此,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如果被认定为危险废物,则行政责任会相应变得更加严苛。

 

 
 

三、“乱扔生活垃圾”的刑事界限

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其中,关于污染物的规定,将原来的“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2019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九条指出:“实践中,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由此可见,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亦属于污染环境罪所规制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2016)苏0508刑初297号],该案系全国首件非法处置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环境罪案件。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在居民区附近非法填埋生活垃圾,且将产生含有毒有害物质渗透液的生活垃圾依法准确定性为“其他有害物质”,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五年。此案一出,有力惩戒了恶意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垃圾分类非小事”

根据目前的立法步伐来看,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尤其是在新冠疫情这种公共卫生突发时间的背景之下,生活垃圾所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小觑,生活垃圾的管控亦显得尤为重要。北京作为国家垃圾分类的首批试点城市,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置与分类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这不但关乎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更对国家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大的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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