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引发彩礼之争,彩礼怎么返还
按照常见的民间惯例,如果因男方过错解除婚约,或者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一般不会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彩礼;如果终止是由于妇女的原因,妇女应全额退还。
事实上,这种民间规则也已经习惯性地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但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这种民间认可并不完全重合。现实中,返还彩礼的情况很多,女方没有过错。有的确实被男方抛弃,但男方也理直气壮地要求依法返还彩礼;然后就是个人尊严的问题。唐法官表示,虽然男女平等,但在返还彩礼的案件中,女性的名誉处处受损,返还规则不涉及精神损失的问题。事实上,女性很难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偿。
鉴于民间的思维模式与法治的价值取向不一致,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或结婚登记后同居,但同居时间较短,法院一般会考虑同居或同居时间、女方在男方家中付出的劳动量、收到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同居、女方是否怀孕或流产等。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使判决结论可以平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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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