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即使具有法定职权,程序违法也要被撤销

2024-11-03 0
“经规划部门确认,你(单位)于X村南侧所建的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489平方米建筑物、构筑物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12月16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组织拆除。”村民王先生收到了这个限制拆除通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京云拆迁律师又是如何帮助王先生解决法律问题呢。
 
王先生是北京顺义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有一处祖宅,王先生与亲人家属世代住在这里。王先生在该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由原顺义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8月颁发,该证记载以下内容:“土地使用者为原告,地址为X乡X村,土地类别为非耕地,土地等级为三等,用地面积558.75平方米,用途为宅基地,东至王荣山,西至赵贵波,南至空地,北至街道。” 2017年4、5月份至2018年9月期间,在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王先生在该村南侧建设两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用于居住。但是这个房屋所占用土地不在王先生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内。
 
建设这个房屋期间,王先生于2017年9月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称其由于女儿结婚,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居住要求,现申请在院内建一处房屋,并填写《村民原宅基地翻建房审批表》,该表载明以下内容:“集建()第80号,户主王金强,现有宅基地长35m,宽14.5m,面积507.50平方米,现有住房4间,申请理由为女儿结婚,无住房,申请新建,增建8间,面积240平方米。2017年10月20日,该村村民委员会意见为情况属实,同意新建,并加盖公章。镇政府及镇领导意见栏均为空白。
 
2018年12月11日,当地政府对王先生作出了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对于王先生的1489平方米的建筑,责令其于2018年12月16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组织拆除。然而,当地政府想要限令王先生拆除的1489平方米指的是王先生违法建设的两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的建筑面积,但是该其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只有200多平方米,并非1489平方米。王先生认为,政府在没有搞清自己土地实际面积且没有履行其他手续的时候,就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维权。
 
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称:原告因合法缘由并经依法申请,在宅院内建房,并无任何违反法律规定之处。2018年12月11日,被告未经任何调查核实,未依法给予原告行使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单方径行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
  1. 撤销被告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作为顺义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限期拆除通知书》已经明确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法院核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递交了证据:1.现场勘测图,证明原告违法建筑的面积。 2.光盘及录像文字整理,证明执法过程及向原告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原告享有的权利。
 
对此,京云拆迁律师称:虽然被告具有法定职权,但是根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知,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其并未履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向原告进行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执法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接受了京云拆迁律师部分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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