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本身证据不足但犯罪嫌疑人却表示自

2024-11-07 0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否则,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其他决定。

检察机关审查认罪认罚案件时,可以在程序上从简,但在证据上要全面审查,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而忽视对证据的审查,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

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符合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能化解矛盾,又能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有利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认罪认罚从宽有利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社会内生稳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需要把握好相对不起诉适用要素。


一是案件本身证据不足但犯罪嫌疑人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时如何处理?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当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时,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有的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而侦查机关却未获取有力证据,致使案件本身证据不足,此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如何看待,应做何种形式的不起诉?笔者认为,证据是案件的基础,认罪认罚案件亦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认罪认罚替代侦查取证和审查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表示,也仅仅是其有罪供述,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第30条规定,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处的不起诉决定,应特指存疑不起诉。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否则,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其他决定。

二是共同犯罪中主犯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从犯拒不认罪时,可否仅对主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一般情况下,对从犯提起公诉,则对主犯也应当提起公诉,但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主从犯的量刑差距不是很大,但从犯拒不认罪,而主犯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此时,主犯的量刑可能已轻于从犯,可否仅对主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对从犯提起公诉?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起诉仅仅是对刑事可罚性的考量,即当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综合全案达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时,就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主从犯仅仅是众多量刑情节中的一个,虽然相较于从犯,对主犯的处刑应高于从犯,但当其自愿认罪认罚,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时,说明其已经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了不利后果,再犯可能性已经降低甚至消失,不予追诉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而作为从犯,虽然处于共同犯罪的从属地位,但其拒不认罪,又拒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时,说明其并未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大,具有再犯可能性,如果对其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难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应把握好如下要素:

一是准确把握相对不起诉的构成要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不起诉制度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适用相对不起诉是两个制度的交叉融合。其中,相对不起诉是基础制度,只有满足其构成要件的认罪认罚案件,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要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两个要件。然而,法律对如何认定这两个要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具体把握。对认罪认罚案件,要综合考虑全案的情节,从定性上来说,一般为轻微刑事案件,重罪案件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除非具有重大立功、胁从犯、犯罪中止等重大减轻情节;从量刑情节上来说,除自愿认罪认罚外,还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自首等情节。因此,即使是认罪认罚案件,也要综合全案情节,在满足“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要件时,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是严格考察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彻底性。首先,认罪认罚必须是自愿的。根据《意见》第6条、第7条规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禁止使用暴力、威胁、引诱等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而认罪认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重点审查,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签署具结书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满足听证条件的,可以进行检察听证,充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其次,认罪认罚必须具有彻底性,认罪认罚不仅仅是一个态度,还需要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附随义务,只有如此,才能证明悔罪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要防止出现以认罪认罚“骗取”不起诉决定,后又不履行退赔退赃、赔偿损失等附随义务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对满足起诉条件的,可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如前所述,证据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基础,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检察机关审查认罪认罚案件时,可以在程序上从简,但在证据上要全面审查,不能因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而忽视对证据的审查,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要严格全面地审查和认定证据,对涉及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对证据不足的,要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确属无罪的,要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四是确保辩护人充分参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能忽略辩护人的作用,其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因此,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其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其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在不予采纳的同时向其说明理由,并且在签署具结书时,确保辩护人在场。

(作者分别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检察部负责人)转自:刑事备忘录


延伸阅读:


全案认罪认罚律师作有罪辩护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赣1104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纲发,男,1976年6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上饶市广信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指定)雷斌根,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纲发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纲发及其辩护人雷斌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徐纲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饶市广信区开采4422.5立方米的花岗岩出售给邓某录用于建筑工程,销售额达22.1万元。经国家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徐纲发非法开采的花岗岩属于中细粒黑云母钾花岗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用花岗岩属于非金属矿产。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纲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的证明和会议记录、责令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销售碎石的收款收据等书证,被告人徐纲发的供述,证人邓某录、徐某、史某的证言,鉴定报告、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纲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花岗岩,价值22.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纲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纲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所挖的石头是以前金鑫公司堆放的边角料。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破坏较小,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0年,被告人徐纲发擅自在上饶市广信区搭建了碎石设备,利用原采石厂遗留在当地的花岗岩边脚料作为原料,雇请挖掘机、破碎机,将花岗岩边脚料进行破碎加工,生产出的碎石出售给邓某录用于工程建设用材。
2020年6月2日,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发现徐纲发的违法行为,责令徐纲发停止并改正在望仙乡望仙村黄岗小组路边违法开采碎石并进行加工的行为。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徐纲发涉嫌犯罪,遂移送给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办。经查证,被告人徐纲发共出售给邓某录4422.5立方米的花岗岩碎石,销售额为22.1万元。经国家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徐纲发非法开采的花岗岩属于中细粒黑云母钾花岗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用花岗岩属于非金属矿产。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纲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徐纲发向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纲发的供述,2018年底至2020年1月,其在天堂路边开碎石场,破碎花岗岩,卖给其表哥邓某录用于建筑工程,共卖了4422.5方,50元/方,出售价约22万元,收到邓某录十五万元,还有五六万元欠款未付。加工的花岗岩是十多年前采石厂遗留在那里的。
2.证人邓某录的证言,其承建了望仙乡望仙村下村路口到天堂的水泥路,石子是其表弟徐纲发提供的。金鑫废旧矿山丢弃了很多废石,徐纲发就在那里办碎石场。徐纲发共出售给其约四千方石子,其付款十五万元,欠了五六万元。
3.证人徐某(望仙村民兵营长)的证言,下村路口到上天堂的路是邓某录2018年修建的,修路的碎石是徐纲发提供的。2002年,金鑫公司在这段路的山上开采花岗岩,2008年时停厂,现场遗留了很多废弃的花岗岩,徐纲发就用这些花岗岩做原料破碎加工,然后供应修路。这些废料就是从山上倾倒到山脚下,堆得像山一样,很多很多。徐纲发在开采过程中,不会破坏周边植被。
4.证人史某的证言,徐纲发叫其做事,雇请其挖机,只做了14天。
5.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的案审会纪要,徐纲发2018年开始在望仙乡望仙村黄岗路边架设机械设备进行碎石加工,来源于原望仙乡花岗岩石材工厂开采后遗留的边脚料。
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任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6月2日,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责令徐纲发停止并改正在望仙乡望仙村黄岗小组路边违法开采碎石并进行加工的行为。
7.收款收据,证明徐纲发出售碎石4422立方。
8.归案情况说明,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纲发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广信区公安局接受调查。
9.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视频,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上饶市广信区黄岗天堂路边,被告人徐纲发架设破碎机,现场有挖掘机一台、碎石机一台,碎石机将现场山体上的稍大的石块凿成更小块,再上破碎机进行破碎。
10.国土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徐纲发破碎的石块系中细粒黑云母钾长花岗岩。
1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徐纲发身份信息,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的电子发票,证明徐纲发于2021年3月22日向公安机关缴纳10万元。
上列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纲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理由如下:第一,被徐纲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不属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本案被徐纲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2008年以前旧石材厂丢弃的边脚料,并非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应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徐纲发挖掘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采矿行为。徐纲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原石材厂开采遗留下来的废弃物,开采行为已经完成。徐纲发将被弃于石材厂边上的边脚料加工、出售,不宜认定为是采矿行为。
第三,挖掘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自然资源部等十部委于2021年3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七)尾矿(共伴生矿)。稳步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回填利用,探索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用。加快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有价组分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依法依规推动已闭库尾矿库生态修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回采尾矿。
以上规定未要求采矿废石需要经过新立采矿权的程序才可开采,仅规定尾矿的回采需要经过批准。故本案的采矿废石,没有法律规定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才可采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综上,本案被告人徐纲发采挖、加工、出售旧石材厂的采矿废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徐纲发擅自办理碎石厂,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纲发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周正兴
人民陪审员 李帮开
人民陪审员 刘思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苏彤

来源:刑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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