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特别股东代表诉讼案之实务观察

2024-11-20 0

2021年8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投服中心”)在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大智慧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本案”)。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新规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本案中,投服中心主要诉请大智慧公司相关董监高等主体向大智慧公司支付大智慧公司在信息披露违规所衍生的虚假陈述诉讼中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金额。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代理部分被告,为其提供全流程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经多方协调,2023年2月,在大智慧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长虹先生主动向大智慧公司支付投服中心所诉请的相关赔偿款后,本案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以投服中心撤诉方式结案。张长虹先生的主动赔付,高度体现出一位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是大智慧公司治理良好的重要表现,相关赔付补充了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有利于大智慧公司的后续经营发展,以便更好地创造企业价值,有效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核心利益,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涉及诸多新颖、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董监高对内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与对外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各董监高对公司损失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上市公司是否有权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追偿,内部追偿时董监高、中介机构的过错如何认定以及上市公司应否自担部分损失等。鉴于本案最终未作出生效判决,代理团队就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意见撰写成文,供业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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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特别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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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股东代表诉讼是否需要履行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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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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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请求权基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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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本身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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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处罚认定是否可以作为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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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的延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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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来所有因虚假陈述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市公司,是否都需要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责?如果不主动追责,投保机构是有选择还是无差别地启动特别股东代表诉讼。如有选择追责,筛选案件标准为何,受损上市公司能否得到平等保护;如无差别,投保机构自身能否承受巨大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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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了虚假陈述造成上市公司受损外,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其他违规行为也会导致上市公司受损,投保机构是否也会提起特别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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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限制,投保机构只能起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董监高,对于其他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责任主体,如中介机构、配合虚假陈述的供应商、客户和金融机构,如何有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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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上市公司自行起诉,在追责主体上有失公允(如只追责中介机构,不追责导致虚假陈述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可能造成追责效果打折、无法覆盖自身损失,投保机构如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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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存在前置程序,投保机构在提起特别股东代表诉讼之前会向上市公司发送建议函,要求董事会、监事会自行起诉。如上市公司基于合理理由,暂缓索赔(比如虚假陈述案件量大、法院审理周期长,上市公司希望等所有案件审理结束赔偿到位后统一起诉,以节约诉讼成本),投保机构如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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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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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股东代表诉讼作为直接督促上市公司治理合规化的行权路径,在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法律实践背景下,针对于特别股东代表诉讼,无论是在立法、司法还是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行权方面,仍需要不断积极思考、探索,以充分发挥其推进证券市场持续繁荣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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