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评某电商"大牌平替&

2024-11-27 0

近年来,“大牌平替”这一概念火了起来,用不到一半的钱就能买和大牌差不多的产品,成功抓住不少消费者的心。不过这一标签也渐渐受到行业和消费者质疑。但是,质疑不能是空穴来风,应当有确实的依据,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案件,一自媒体因发文称某网购平台所售“大牌平替”为假货而被法院判决侵权。

案件回顾

某商城凭借“用户直连制造(C2M)”的商业模式在众多网购平台中迅速崛起,并对外表示能够直连消费者和工厂,省去所有的中间流通环节,为用户提供大牌品质、平民价格的商品,实现用一两百元就能从代工厂买到与大牌品质和设计同等水准的产品。


针对某商城“大牌平替”的宣传,某文化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发文予以质疑。其通过搜索相关网络评论,并结合自身消费体验撰写了涉案文章,并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多个互联网平台进行发布。文章认为该某商城所谓“大牌品质,平民价格”的宣传名不副实,具有售假和欺瞒消费者的嫌疑,同时某商城内部也存在着“霸王条款”和“刷单”现象。

不久之后,该文化公司被某商城以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在某商城看来,平台本身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高的知名度,但是此文章不仅在标题内使用了“假莆田”、“谎言”等词汇诋毁平台商誉,更在涉案文章内容中恶意虚构事实,指称某商城存在“隐性霸王条款”“消费者永远不会刷到中差评评论的刷单操作”“完美规避售假事实”“无效是小,烂脸是大”等语句,严重损毁了商城的声誉。因此,某商城认为,文章已构成侵权,请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化公司则辩称,涉案文章系基于自己作为消费者以及网络上众多消费者分享的有关该某商城的购物经历所写,所有内容均具有事实依据,同时涉案文章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没有侵害对方名誉权的故意。综上,文化公司并没有侵害某商城的权利。

审理裁判

本案关注的焦点在于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相应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规定,新闻媒体具有言论自由,通过报道进行的曝光、披露、批评等都应当是以事实的认证调查为基础,并且保证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全面、客观。

在本案中,涉案文章包含了“真大牌还是假莆田”“隐性霸王条款”“坑你不商量”“无效是小,烂脸是大”等明显含有贬损性的词语,相关信息系文化公司通过网络搜索而得,且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内容来源的可信性,亦无法证明其对容易引发争议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不符合舆论监督的客观真实原则,不能确认涉案文章争议内容属实。法院认为,文化公司在缺乏相关有效依据的情形下,使用了不当言辞贬损他人名誉,明显超越了舆论监督的限度,构成了侵权。

最终,法院判定文化公司侵害了某商城的名誉权,判处其删除涉案文章、在微信公众号连续十日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某商城各项损失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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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评某电商

法官提示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

如今,各类自媒体平台因其短平快的阅读、观看体验,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了解资讯的重要窗口。但是自媒体人也应该注意,通过作品获取流量的同时也要审慎考虑其观点传播是否会为相应权利主体带来的不利影响,若为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而置言,则更应立足于坚实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陷入侵权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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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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