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牌平替”这一概念火了起来,用不到一半的钱就能买和大牌差不多的产品,成功抓住不少消费者的心。不过这一标签也渐渐受到行业和消费者质疑。但是,质疑不能是空穴来风,应当有确实的依据,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案件,一自媒体因发文称某网购平台所售“大牌平替”为假货而被法院判决侵权。
审理裁判
本案关注的焦点在于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相应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规定,新闻媒体具有言论自由,通过报道进行的曝光、披露、批评等都应当是以事实的认证调查为基础,并且保证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全面、客观。
在本案中,涉案文章包含了“真大牌还是假莆田”“隐性霸王条款”“坑你不商量”“无效是小,烂脸是大”等明显含有贬损性的词语,相关信息系文化公司通过网络搜索而得,且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内容来源的可信性,亦无法证明其对容易引发争议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不符合舆论监督的客观真实原则,不能确认涉案文章争议内容属实。法院认为,文化公司在缺乏相关有效依据的情形下,使用了不当言辞贬损他人名誉,明显超越了舆论监督的限度,构成了侵权。
最终,法院判定文化公司侵害了某商城的名誉权,判处其删除涉案文章、在微信公众号连续十日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某商城各项损失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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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
如今,各类自媒体平台因其短平快的阅读、观看体验,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了解资讯的重要窗口。但是自媒体人也应该注意,通过作品获取流量的同时也要审慎考虑其观点传播是否会为相应权利主体带来的不利影响,若为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而置言,则更应立足于坚实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陷入侵权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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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