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之后拆迁人又和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此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是这样的。在实践中常常有“拆迁人恶意违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将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况发生。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作出了特别保护:被拆迁人对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优先的效力,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特定安置房屋有优先取得权。
其中,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内容:
1、被拆迁人的优先权不导致拆迁人与第三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拆迁人作为出卖方,在安置房屋所有权手续尚未办理之前,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处分房屋。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下,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合同。
2、优先权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不知拆迁人故意隐瞒该房是拆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与拆迁人签订买房合同的,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3、在第三人与拆迁方之间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时,可以向拆迁人主张违约赔偿。
另外: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