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实际贷款金额+“斩首利息”→虚增本息,合同即

2024-12-10 0
涉案《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发放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未约定以实际发放时间为准),本金为18.12万元,但↓
1。该贷款实际发放日期为2019年6月5日;
2。减少实际贷款金额→实际发放本金也由18.12万元变更为16.3万元;
3。 “资本利率”→也是在2019年6月5日基本同一时间段,某银行佛山分行通过某银行上海瑞宏支行以“汽车贷款”名义”(16.3万元本金也是通过XX银行上海瑞宏支行发放的),立即扣除3900元,以“汽车贷款”名义转入XX银行上海“汽车融资过渡账户-养老保险” 》 延东分行账号
可见,本案贷款的实质是某银行佛山分行与相关机构串通,形成主导地位,巧妙地制造了一个名称,利用技术手段减少了实际贷款金额。 、“头过利”等方法。提高名义本金,即“应偿还本金”的数额——本金的虚增,同时完成“应偿还利息”(虚增本金部分对应的利息)的虚增。
↑也就是说,本案贷款的本质是消费者欺诈,是一种伪装成正规金融的掠夺性贷款,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财产安全,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公共秩序。金融领域的海关。 《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即使成立也无效。
注:本文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李大河律师审查报告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针对自己的案件,读者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评估,对谈判策略、起诉书、上诉书、投诉书、答辩书、证据证据意见、证据意见等进行针对性分析。辩论。的安排。如果您模仿模仿者,请注意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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