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87年5月6日,漠河县古莲林场发生森林大火,漠河县公安局局长李某与防火科副科长秦某前去扑救。因火势凶猛,李某命令全部撤出,前去保卫粮库、油库等物资库,秦某自带消防车奔向物资库,尽管情形危急,其并未部署预防措施而前往油库,后决定撤回镇内,对其居住的家属住宅进行抢救灭火。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控秦某玩忽职守罪,认为秦某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了特别严重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秦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岳成律师作为秦某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秦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秦某提出上诉,岳成律师继续为其辩护,并提出了补充意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