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房屋拆迁赔偿案例-房屋拆迁提高补偿

2024-12-11 0

  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因为它是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是该活动的主持者。法院调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调解不成功,二是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则诉讼继续进行,调解成功则可审结案件。因此,人们又经常将法院调解说成是一种审结案件的方式。

  陈某是安徽省某县居民。2013年,原告合法拥有的房屋所在地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其未与镇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7月,镇政府将原告的房屋拆除,此后,该拆除房屋的行为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院确认违法。原告拿着胜诉判决,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却一直未得到被告的答复,迫于无奈,原告终在任战敏赵间东两位律师的帮助下,将镇政府告到淮南市终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两套住房共240平方米;2、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3、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房租损失共计26880元。原告陈某的合法利益终得以保障。

  本案说法:

  本案终以人民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原告的诉求得到支持。调解是人民法院常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其优点在于调解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在充分商量和让步过程中自主决定的,因此,被告更易于执行。就本案而言,在人民法院做出调解协议后,被告应于30日内支付调解协议约定的各个款项,原告能够更迅速、更确定地获得相应赔偿。任战敏、赵间东正是因为深谙调解的特征,站在原告的角度思考问题,才支持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避免原告深陷繁杂的诉讼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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