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知」道 | 企业的外宣材料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2024-12-12 0


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情况下,依托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进行对外宣传已成为不少企业必不可少的经营方式之一。而发布于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官方网站等平台中的文案、视频等内容在展现企业正面形象的同时,也可能蕴含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导致企业在不经意间惹上纠纷,甚至付出沉重代价。本文对企业外宣材料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进行梳理和提示,以期能够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

一、图片侵权风险

图片是企业外宣文章、海报、视频等内容中非常常见的元素,很多时候哪怕“图文无关”,也总要放几张图片上来以使得整体效果更加生动美观。而图片恰恰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或者美术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往往涉嫌著作权侵权。遗憾的是,很多企业使用的图片都是随便从网上下载的,并未经过权利人的许可。部分企业会在相关页面标注“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立即删除”等字样,但这种掩耳盗铃式的做法也不能使企业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要使用图片,建议企业使用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图片,或者使用官方免费图片库中的图片,亦或者付费购买正版图库,并要求自家小编在图片正式使用发布之前进行登记备案,注明每一张图片的来源、权利人、是否经过许可等事项,以确保每张图片的使用记录都有迹可循,有责可追。如此,可最大程度地避免图片侵权风险。如若已经产生图片纠纷,应对方案可见往期文章(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指南——图片篇)https://mp.weixin.qq.com/s/3FTnUUrvYtki80o5fhADhA

二、字体侵权风险

为了达到美观的效果,各式各样的字体同样是企业外宣素材中经常出现的元素,比如封面、海报、图片、宣传片等内容之上经常会出现各种具有设计感的字体。这些字体有些是常见的宋体、黑体等公有领域的字体,但更多的是经过他人精心设计的字体。这些字体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在外观上具有明显的区别,比如在字体横竖粗细比例、字体的重心、笔画的开端与结束的笔锋、笔画拐角的角度等设计上,均具有独有特点,整体上具备自己的风格,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正基于此,有一些公司专门从事字体的对外授权合作业务,当然,如若发现侵权现象,它们也会采取维权措施。因此,企业在使用字体之前,建议先从字体公司官网或者其他第三方渠道查询该字体是否可以商用,一般字体名称中带有公司名称或者个人名称的,有版权风险的可能性较大,须谨慎使用。另外,如果包含特殊字体的海报、图片等内容是委托第三方制作的,要特别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瑕疵担保责任,严格要求第三方合规使用素材,以免自身遭受无妄之灾。如若已经产生字体纠纷,应对方案可见往期文章(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指南——字体篇)https://mp.weixin.qq.com/s/OJ6ztLuGaKXYnnkzbGpHtQ

三、视频侵权风险

视频是一种可能包含图片、字体、人物、形象、音乐等多种元素的宣传形式,因此,视频涉及的权利类别和风险类别更为多样。为免混淆,本段中的视频侵权风险仅指著作权方面的侵权风险,而且情形仅限于企业制作或者发布的视频中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视频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这些内容在定性上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比如电影画面或者镜头),也可能属于录像制品(比如他人录制的视频画面)。

无论定性如何,企业如要使用他人的视频内容,都应首先取得上述内容制作者的合法授权。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视频内容中往往会出现人物的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使用他人出现人物表演的视频画面(视听作品),不但要取得视频制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如果使用的是出现人物表演的录像制品,则需要取得授权的程序更为复杂。因为被录制的内容本身也可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比如被录制的内容是一段电影画面,或者是一段音乐演奏等。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这样一段包含他人表演的视频内容,应当同时取得录像制作者、录像内容的著作权人以及表演者的三重许可。

综上,企业使用他人制作的视频内容,实际上成本十分高昂,而且稍不注意便会引发侵权风险。哪怕是只使用了很简短的几秒钟的画面,也不妨碍侵权行为的定性,有影响的仅仅是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而已。因此,建议企业在视频方面提高警惕,尽量使用自身创作或者拍摄的视频。

四、音乐侵权风险

在视频、文案或者线下的宣传活动场地中使用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是各行各业司空见惯的现象。但现象存在并不代表必然合法,实践中,不乏未获授权使用他人音乐作为背景音乐被诉侵权的例子。

实际上,一首歌曲包含了很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相应的也有很多权利主体。比如歌词构成文字作品,作词人对词享有著作权;曲构成音乐作品,作曲人对曲享著作权;歌手演唱歌曲,歌手对演唱内容享有表演者权;唱片公司对歌手的演唱进行录制,唱片公司对该录制内容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四种主体,均享有禁止他人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换言之,严格来讲,在对外宣传资料中使用他人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行为,应获得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和唱片公司的四方主体授权。当然,市面上已经有大量第三方平台统一取得了上述四方主体的授权及转授权权利,如需合规使用音乐素材,企业可以通过正规的第三方平台购买授权,从而免去四处联系各方权利主体的麻烦。

五、文案侵权风险

广告宣传文案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企业在自身宣传中使用与他人雷同的文案可能涉嫌抄袭,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近日的满哥奥迪事件便是此类风险的典型案例。当然,从法律的定性上而言,文字作品是否侵权有其特定的比对规则,如果不是完全照抄,理论上还存在抗辩的余地。但从情理而言,不免落下洗稿之口舌,不利于舆情的管理。因此,不建议企业做出任何非原创的包装甚至抄袭行为。

六、肖像侵权风险

除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风险,由于企业的海报、视频、图片等外宣材料中通常涉及较多的人物形象,而与人物形象直接关联的是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因此,人物的肖像权与包含人物形象作品的著作权为两项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结合法律对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定以及企业外宣材料可能涉及的场景,笔者认为,除了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一情形外,企业外宣材料中如包含他人肖像,均需额外取得肖像权人同意。特别是近年来明星主张肖像侵权的案例不胜枚举,当外宣材料涉及到知名人物的肖像时应更为慎重。

七、其他侵权风险

在图片、字体、音乐、文案等内容之外,企业外宣材料中如果还涉及其他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也蕴含着侵权风险。

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之一的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与悠然自在(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为例,该案被告在合法购买原告奥特曼形象玩具的情况下,使用其购买的奥特曼卡通形象玩具,并搭配其自主品牌小熊瑞恩形象为主要角色,通过设置一定的场景编写剧本,插入旁白,演绎出不同的情景小故事,并拍摄成小视频上传至网络。

法院认为,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的过程中,客观上拓宽了自有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流量,对于提升小熊瑞恩的知名度、推广其自主品牌具有明显作用。同时,被告拍摄上传的视频中涉及“奥特曼”形象的有437段,共涉及33个奥特曼形象,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不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构成侵权。另外,法院特别指出,物权的民事权利不能当然延伸至著作权的范畴。被告使用的奥特曼形象玩具系其购买,但其对涉案玩具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属于物权范畴,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著作权是基于无形客体产生的民事权利,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被告对奥特曼形象玩具虽然享有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并不能延及奥特曼美术形象作品的著作权,行使物权应尊重其承载的著作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上述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社会公众的通常认知,因此,企业应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自身的外宣内容中可能包含的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素材格外保持警惕,从而做到事前防范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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