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必读】2010年十大典型维权案例供参考

2024-12-14 0

    【维权必读】2010年十大典型维权案例供参考

  • 作者:admin  点击:202次 发布时间:2016-05-24 00:45

  • 2010年十大典型维权案例供参考
     
    案例一:
    酒楼醉酒后摔死
    案例:2010年2月1日,消费者刘先生在福清某酒楼聚会,离开酒楼时从楼梯摔下,不幸死亡。死者家属认为酒楼楼梯油污较多,防滑措施不到位,又没有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0万元。但酒楼认为,刘先生喝酒太多造成摔伤,且本身患有多种疾病,死因不确定,且酒楼已积极送医,不应赔偿。后经消委会调解,酒楼一次性补偿9.5万元。
    点评:本案中,酒楼经营者明知道消费者已醉酒,但未采取具体措施和有效管理来防止事故发生,也没有在楼梯口设置醒目的消费警示,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消费者未注意安全,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案例二:
    烟花炸伤全家人
    案例:2010年2月13日,平潭县林先生在城关某超市买了烟花1桶,当晚燃放时,烟花短时间内突然全部爆炸,造成林先生一家人受伤以及自家房屋和邻居房屋损坏。经调解,厂家赔偿林先生总计47000元。
    点评:本案中烟花短时间内突然爆炸,足以表明烟花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受损的,受害人既可要求销售者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
     
    案例三:
    三角阀爆裂致新房泡水
    案例:2010年9月7日,朱小姐在闽侯甘蔗某水暖店购买两套马桶和三角阀配件,并由该店负责安装。新房装修完工后,朱小姐外出数天,当她回家时发现其中一个马桶三角阀爆裂漏水,致使刚装修的新房被水长时间浸泡。经现场查看,厂家承认三角阀质量有问题。经调解,厂家赔偿朱小姐经济损失5万元。
    点评:本案中,商家出售给朱小姐的三角阀存在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商家理应赔偿。
     
    案例四:
    燃气热水器夺走小儿命
    案例:2010年1月8日,福清市江镜镇郭某花340元买一台燃气热水器,并由该店负责安装。1月15日晚上8点多,郭某9岁儿子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不幸死亡。郭某疑是燃气热水器漏气导致小孩煤气中毒死亡,要求商家赔偿。经调解,安装方、经销商及厂家一次性补偿郭某11万元。
    点评:本案中,由于经销商和安装工无资质,且热水器安装不当、通风状态不佳,造成事故发生,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
    烫发不成变秃头
    案例:2010年12月6日,陈女士到罗源县城关某美发店烫发,刚涂上药水不到5分钟,头发就大把脱落,头皮还多处出血。后经医生诊断为“烫发后头皮创伤”。经调解,药水生产商、经销商及美发店共同赔偿陈女士医疗费1300元、误工费及营养费32000元。
    点评: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六:
    随意卖农药致苦瓜减产
    案例:2010年4月16日,闽侯县鸿尾乡菜农吴某种植的苦瓜出现烂尾,到本村农药店咨询,按照店主提供的配方购买了“咪鲜胺”、“嘧霉胺”、“霜霉威”三种农药。当天,吴某将三种农药混合,并加入一种杀蜂虫的药进行勾兑后,喷洒于患病的苦瓜上。4月18日,吴某发现2亩的苦瓜藤尾部全部萎缩发黄,幼果严重脱落。经多次调解,农药店补偿吴某经济损失3000元。
    点评:农药店随意将不是苦瓜的专用农药作为治疗苦瓜的农药销售给农户,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赔偿。
     
    案例七:
    虚假楼盘广告误导公众
    案例:2009年9月,福建某开发商在户外广告和宣传册上发布“精心打造新区宜居环境,2009年准现房发售”等广告,并发布“业主子女可落户城关,入住社区,双语幼儿园、罗源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罗源第三中学一路名校护航一站式素质教育”等广告宣传语。2010年8月15日,该楼盘第一期业主发现户口只能落户罗源县松山镇,子女就学等问题未能按承诺兑现,由此引发群体性投诉。后经调解,开发商删除违法广告,并出资500万元解决业主子女入学问题。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房产虚假广告引发的群体上访纠纷案,涉及户数多。
     
    案例八:
    快递变慢递台湾游被耽搁
    案例:2010年10月15日,永泰县退休老人林先生报名参加赴台湾游,并缴纳费用2500元。2010年10月22日,省公安厅出入境制证中心以快递方式将护照寄给他,但由于速递人员未按址投递,林先生直到11月11日才自行前往速递公司领取。因时间延误,他错过台湾游,旅行社又拒绝退款。经调解,旅行社退款,速递公司赔付邮费、办理证照费等。
    点评: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案例九:
    中介推荐违章建筑骗人
    案例:2010年8月6日,连江县晓沃镇邱女士欲购一套二手房,连江县某中介公司负责人张某向其推荐连江某花园一套7楼至8楼面积236+8平方米的复式楼。看房时,因房东已将房屋出租,且租户急于出门,邱女士只是匆忙看了一下。中介张某一再承诺房子好且有产权,邱女士信以为真,与房东、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付购房定金3万元,中介费3000元。但协议书中只约定出售7楼房产和杂物间,未将8楼房产写进协议书内。邱女士在签订正式合同时,看到产权证,才知道房子只有7楼,没有8楼,中介此时才承认8楼没有产权,是违章建筑。邱女士遂投诉。经调解,房东退还定金3万元,中介退回中介费3000元,邱女士补偿房东1500元交通费。
    点评: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消费者没有详细了解房屋情况,自身也存在过错。
     
    案例十:
    新购汽车毛病一大堆
    案例:2010年10月8日,李先生在某车行订购一辆总价17.9万元的汽车,但在验车和交车时,他发现汽车有一堆问题:电瓶没电,车子无法启动;空调不制冷,车行先后派3人修理都无法排除故障等。李先生怀疑该车是有质量问题的积压车,遂投诉。经调解,车行给予车主如下优惠:补偿8000元工时抵用券;保修期加保2年;电瓶免费更换一个;赠送导航模块一个(价值3800元),封釉一次(价值680元);赠送VIP金卡一张,喷漆享受工时7折优惠。
    点评:车行向消费者提供的汽车存在诸多问题,在管理和服务上存在瑕疵,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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