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是什么?
各项补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1)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当事人因治疗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形费及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的实际发生额确定。必要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康复费、适当的整形手术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案件结案时的季节标准计算。
(2)误工工资 误工工资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旷工时间以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因伤、残继续缺勤的,缺勤时间可以计算至伤残日期的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工伤补偿金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时间长短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同级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数量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考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哺乳期以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被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用按当事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以及涉及死者亲属(不超过三人)的实际费用计算在死亡事故的处理中。交通费用应有正式收据支持,相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五)住宿费用:当事人及其随行人员从外地来本市处理交通事故时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六)住院伙食补贴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七)营养费用 营养费用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帮助身体尽快恢复而在日常饮食以外购买营养补充剂所发生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的残疾程度,参考医院的意见和营养费收据确定。
(八)伤残补偿 伤残补偿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上一年的时间,自伤残认定之日起计算。算算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人辅助器具收费标准 残疾人辅助器具收费标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考辅助器具配发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收费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配发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以六个月总额为基础计算。
(11)家属生活费根据家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市统计局上年数据。如果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则期间计算至十八周岁;如果家属不能工作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则该期限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抚养人数为数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十二)死亡抚恤金按照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分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家属所需的交通费、工伤费、住宿费,按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并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应当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