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与贸易法新动态解读(2021年6月)

2024-12-18 0

 

贸易新政

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

 

2021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函〔2021〕51号,批复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该文件仅有712字,但内涵极为丰富,我们简要梳理和分析如下:

 

 

试点地区:本次试点仅限于河南省。

 

本次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仅限于河南省。我们理解可能包含两重含义,一是从进口监管试点的角度来看,本次试点目录内的药品目前仅能从郑州海关所辖关区申报进口;二是从药品经营管理试点的角度来看,本次试点目前仅限于河南省内注册的符合相关资质的企业。随着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这方面的规定会逐步清晰。

 

 合规小贴士 

我国对药品进口实施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目前经批准的药品(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共有21个,分别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广州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以及江苏省的苏州工业园区口岸和山东省的济南航空口岸。

 

另外,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因临床急需可以进口已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批准上市,未获我国批准注册的、国内已注册品种无法替代的药品(不包括疫苗等实施特殊管理的药品)。

 

 

试点目录:已经取得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原则上试点期内不再扩大。

 

尽管尚未披露,但是考虑到药品的特殊性,该目录将不同于已经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版)”。现行的清单以海关税则号+中文货品名称+备注的方式限定了进口货品的范围,本质上确定的是“种类物”的范围。然而,我国对药品实行注册制管理,境外生产的药品必须由境外申请人委托境内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的注册事项。因此,试点目录除了列明常规的税号、中文货品名称以外,还必然要列明境外药品的生产企业。换言之,只有目录中列明的境外企业生产的13个非处方药才能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

 

 合规小贴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药品位于第30章。除了本次试点目录中的13个药品,2019年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已经包括了第30章的8个8位税号的商品,具体如下: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备注

30049051

中药酒(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_

30049054

清凉油(混合或非混合,治病或防病用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51010

橡皮膏(经药物浸涂或制定零售包装供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

 

30051090

其他胶粘敷料及有胶粘涂层的物品(经药物浸涂或制定零售包装供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

 

30059010

药棉、纱布、绷带(经药物浸涂或制定零售包装供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

 

30059090

其他医用软填料及类似物品(经药物浸涂或制定零售包装供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商品除外

30061000

无菌外科肠线;无菌昆布、无菌粘合胶布、无菌吸收性止血材料、外科或牙科用无菌抗粘连阻隔材料及类似无菌材料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商品除外

30067000

专用于人类或作兽药用的凝胶制品,作为外科手术或体检时躯体部位的润滑剂,或者作为躯体和医疗器械之间的偶合剂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商品除外

 

其他方面:

 

 

试点期限:2021年5月8日之日起3年。

 

 

监管要求: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税收政策:进口关税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按照法定应纳税额的70%计征。

 

除了试点列明的新政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渠道进口药品依然要遵守国家关于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上市后管理、价格、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管理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的药品不得再次销售,违者很可能构成走私甚至犯罪。

 

综上,尽管本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范围相对比较窄,但开启了境外药品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的先河。国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跨境电商企业,以及境外药品生产商应当提前研究相关政策,持续关注试点进展,为将来早日进入药品跨境电商领域做好准备。

 

关税聚焦

国家调整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

 

2021年5月1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联合公告(2021年第19号),调整了部分成品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自6月12日起实施。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三种产品:

 

第一,应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

 

第二,应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

 

第三,应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前两类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第三类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此外,根据该公告,本次调整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也就是说,除了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国家关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的免征和退还政策也同样适用于上述进口产品。

 

监管动态

国家调整法检商品目录

 

2021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39号公告,调整了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其中,对安全风险较低的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和已经完全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对允许进口的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对部分生铁、钢锭、钢坯、不锈钢半制成品等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我国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铝合金原料”并不属于固体废物,可以进口。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进口传统意义上的“废钢”“废铜”和“废铝”。相关进口货物一旦经海关检验不符合标准,很可能构成固体废物被强制退运出境;如果涉嫌伪报、瞒报,还有可能构成走私。为降低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我们理解,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务必在进口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商品必须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明确境外供货方的违约责任;二是在境外依照中国国家标准实施装运前检验;三是如实向中国海关申报,并依法接受检验监督。相关标准如下:

 

国家标准

商品编码

《再生黄铜原料》(GB/T38470-2019)

7404.0000.20

《再生铜原料》(GB/T38471-2019)

7404.0000.30

《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

7602.0000.20

《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

7204.1000.10

7204.2100.10

7204.2900.10

7204.4100.10

7204.4900.30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