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司法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该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送审稿由文化和旅游部起草完成,文化和旅游部曾于2019年6月28日专门就该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一、草案送审稿主要特征
1.回应突出困难和问题
整体而言,《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重点回应了文化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不足、文化产业发展结构不充分不平衡、文化企业发展面临困难等突出困难和问题。
2.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等问题最引关注
草案送审稿是文化和旅游部梳理征求上来的最为集中和较多关注的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而成。根据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2019年6月至7月,文化和旅游部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梳理的意见来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和市场监管的意见最为集中,此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等方面也受到较多关注……”
3.政府采购目录编制:“九龙治水”变“一龙管水”
通过对比条文内容,草案送审稿与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体例编排和条文数量一致,整体变化不大。为杜绝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草案送审稿在第三十一条对国家层面负责制定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目录的主体作了调整,统一由国务院负责制定,同时增加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条文多为强调、鼓励的增强表述和语词的调整(具体对比如下表所示)。
《文化产业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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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征求意见稿 |
草案送审稿 |
发布时间 |
2019年6月28日 |
2019年12月13日 |
发布主体 |
文化和旅游部 |
司法部 |
内容变化 |
第九条 【区域发展】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区域协调发展,鼓励东部地区同中西部地区开展文化产业合作和帮扶,支持文化企业在西部地区投资文化产业。 |
第九条 【区域发展】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区域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区突出特色、体现差异,保护文化生态,鼓励东部地区同中西部地区开展文化产业合作和帮扶,支持文化企业在西部地区投资文化产业。 |
第十二条 【创作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创作自由,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
第十二条 【创作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创作自由,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创作生产和提供健康向上、品质优良、种类丰富、业态多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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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创作便利】国家倡导创作人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贴近实际,不断进行生活的积累和艺术的提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创作人员蹲点生活、挂职锻炼、采风创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成果展示平台。 国家鼓励和支持 |
第十六条 【创作便利】国家倡导创作人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贴近实际,不断进行生活的积累和艺术的提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创作人员蹲点生活、挂职锻炼、采风创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成果展示平台。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领域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等职能,依法维护创作人员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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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参与公共服务】国家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等活动。国务院 |
第三十一条 【参与公共服务】国家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等活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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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中介服务】国家鼓励发展文化中介服务,健全文化经纪代理、评估、 |
第四十条 【中介服务】国家鼓励发展文化中介服务,健全文化经纪代理、评估、法律服务、鉴定、公证、投资、保险、担保、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 |
二、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建议
雷腾律师认为,草案送审稿中部分条款的内容仍不甚恰当,尤其是第七条“指导设立文化产业全国性行业组织”的表述,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误读,产生不好的影响,应当予以纠正。
1.第二条第一款
该条文所称的“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实际上同样可归属于文化“传播”的一种方式,不建议再予重复列举。不恰当的列举容易将调整范围陷于“列举即限制”的境地,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
原条文:第二条 【调整范围】本法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而进行的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为实现上述经营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活动的集合。
2.第七条
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发展,我国文化产业行业组织亦得到了充分发展,在出版、广电、信息通信、影视传媒等领域下已经存在诸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即便以文化为名的社团,也有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中国文化管理协会、中国文化信息协会、中国文化产业促进会、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等诸多行业组织。
新的立法如果回避文化产业领域现有的行业组织,容易被社会各界解读为:借此立法机会再设新的官办行业组织谋取特殊利益,或者排挤现有行业组织的嫌疑。
因此,《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第七条中,“指导设立”的表述不符合现阶段我国文化产业行业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予以调整。
原条文:第七条 【行业组织】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设立文化产业全国性行业组织。
3.第二十七条
根据《民法总则》第102条至108条:非法人组织无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实际中,很多非法人组织是不能设立企业的。草案送审稿直接规定“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文化企业”不妥。
原条文:第二十七条 【企业主体】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文化企业,尊重各类文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经营权,保障其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4.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高新技术创新的主体,应该鼓励文化企业研究、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本条不应仅表述为“鼓励文化企业应用高新技术”,修改为“鼓励文化企业研究、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与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更相契合。
原条文:第五十一条 【文化科技融合】国家鼓励发挥科技在文化产业领域创新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产业科技支撑水平。
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支持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鼓励文化企业应用高新技术。
5.第六十五条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级人民政府的统筹保障。本条第二款内容应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
原条文:第六十五条 【财政扶持】国家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对财政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政府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