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否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2025-01-07 0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否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一、引言

我们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列举了放弃继承权可能带来的法律结果以及对可能涉及的债权人、夫/妻可能带来的影响。
今天,我们详细讨论一下:夫妻一方如果放弃继承权,是否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二、案例简介

案例一:
原告赵某起诉被告杨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问题争执不下。双方当事人早已分居,就在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前一天晚上,被告杨某的母亲突然病故。杨某的母亲早年守寡,上个世纪 90 年代协助其在海外经商的兄长回内地合资办厂,现已家资万贯。杨某是其唯一的儿子,也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赵某得知其婆婆去世后,遂主张其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包括杨某继承其母亲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企业股份和现金等。而杨某则提出,其已经放弃了继承权,其母亲的财产应当由其舅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故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包括其母亲的遗产。
案例二:
原告赵某 ( 男) 与被告严某 ( 女) 于 1991 年登记结婚。1999 年 5 月严某的父亲去世,在市内留有一套住房,但一直未继承分割,由严某母亲居住。2004 年 8 月 12 日赵某起诉离婚,20 日严某即公证放弃继承。2005 年 5 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赵某以严某放弃继承的房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严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并对该房产属于严某的份额以及其他未分割的遗产进行分割。严某则主张,放弃继承其父亲的财产,无须征得原告的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因此放弃继承的行为合法有效。

 

三、当代评析

按照《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1063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似乎,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就等于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按照继承法原理,继承权是继承人的一项权利,既然是权利,如果不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放弃继承应征得他方配偶的同意,则又有违放弃继承的基本法理。
两个部门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裁判结果更倾向于支持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选择。
面对这样的裁判结果,相信不少人会为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配偶“鸣不平”——放弃继承,意味着丧失了本来可能增加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非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干涉呢?
这个问题是民法典继承编和婚姻家庭编的交叉领域问题。但是它既然是从继承引发的,那我们就从继承权理论入手分析。

 

四、当代观点

1、什么是继承权?
继承权是所有权制度在继承领域的延伸和过渡性安排,本质上依然是一种物权的制度性安排。现代社会的继承,已经从传统宗祧继承制度的“当然继承主义”逐渐添加了“继承放弃自由”,彰显了近现代继承法的功能由维持家之存续演变为注重继承人个人之生活保障。
物权法属于一般法,继承法属于特别法。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优先关系来说,应当适应继承法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其目的在于避免遗产权利处于无主状态,避免遗产所有权出现权利真空,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即获得了遗产所有权。
我们还需要深入分析一下继承权的产生和形成过程。

2、继承权的性质和转化过程
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
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权实际上并未由期待权立即转化为既得权,继承期待权需要依赖继承人明示或默示的接受继承的行为才能转化为继承既得权。
因此,台湾地区的学者将继承权性质的二分法改为三分法,即继承权分为“期待权性质之继承权”、“形成权性质之继承权”和“支配权性质之继承权”。
《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应当理解为,只要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的某一法律允许的时间内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其继承的效力始于继承开始,即继承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具有向前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的效力。

3、放弃继承:放弃的是什么?
继承权具有身份权的属性,其放弃不应受到他人限制。
既然继承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是否行使这种权利应当由继承人依其自己的意志独立地作出决定,而不应当使其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因缔结婚姻而受到限制。
遗产继承有天然向下的倾向,有在家族内部流动的倾向。从继承编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点。这也体现了立法者对家庭和婚姻制度价值的衡量和取舍。
继承人放弃继承,必然有其基于亲情、利益权衡和考虑。费孝通先生将中国社会定义为“差序”格局——无论出于情感还是利益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vs.夫与妻,都存在有近有远、有亲有疏的“差序”。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社会基础在于现代社会文明将单一的“家庭”从大“家族”中分离出而单独存在。纵观夫妻财产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随着婚姻中个体的社会和经济地位越发独立,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也呈现出由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发展趋势,共同财产制中个人财产范围呈扩张趋势,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越发有限。
在这种趋势下,主张放弃继承侵犯了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期待权”似乎也不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作者:荣芳倩|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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