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东出资中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公积金不是从公司利润转化而来的,它本质上属于投入型资本。①由于我国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资本公积金无法直接体现为注册资本或者作为单独的工商登记事项,法律法规规定较少,有关资本公积金运用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会计制度准则中,但实践中,有关资本公积金的运用具有特殊性。本文拟对资本公积金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分析,旨在为相关实践问题提供参考。
一、资本公积金的形成来源
由于资本公积金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因此,资本公积信息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十分重要。为了避免虚增净资产,误导决策,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资本公积金形成的来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它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法定财产重新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等。其中,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法定财产重新评估增值,是指企业因对外投资而转出各种资产或企业内部由于合并、改组需要对财产进行重估时,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双方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金,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金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金,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金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以及从资本公积金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其中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
二、资本公积金的用途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之规定,资金公积金有如下用途:
(一)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资本公积金增加了公司经营所需的资产基础,因此,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用资本公积金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以增强公司的经营实力。
(二)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通常情况下,公司部分资本公积金可以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转增公司股本需要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本公积金项下各准备项目原则上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法定财产重新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情形包括资本(股本)溢价和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金中已经实现利得部分的资金公积金。
2.以资金公积金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本),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
3.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实践中应当关注的事项
(一)转增注册资本的程序
虽然《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资本公积金可用于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以公积金转增资本须满足哪些条件,是否须依原有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增资,法律均未规定。②《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确定是否已满足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条件,是否依原有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增资。若公司章程对此未予规定的,由股东会会议讨论确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仅对部分股东进行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资本时,该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现行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对部分股东进行定向转增,但是,由于资本公积金是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最终权益的,定向转增后,将部分资本公积金全部转为部分股东的出资,可能导致其他股东利益的减少,因此,公司定向转增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需要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可以作出。
(二)因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取得股权(股份)应当缴纳所得税
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股本)时,发生了相应的法律形式变化,原本属于公司的权益转变为股东的股本,从法律形式和支配权变化角度来看,可以认为公司向股东发生了支付。具体来说,在转增之前,资本公积金代表的是公司的资产和权益,而在转增之后,其形式上表现为每个股东各自拥有的对公司的权利,由此即产生征税的基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性质的资本公积不同,因资本(股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不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其中资本(股本)溢价更是来自于股东的投入,不应被视为股东取得了“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不需要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或者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目前,对于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股东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如下:
1.企业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对于企业股东而言,被投资企业以股权溢价或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会导致股东的纳税义务。且此时,不区分被投资企业的性质,对被投资企业以股权或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均不对其企业股东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中指明,198号文件中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只有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作为股东的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除前述情形以外的,股份制企业以不属于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非股份制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征收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制企业以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时,对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当然,此项规定是否妥当仍存在许多争议,持反对观点者认为,企业性质不应影响资本性质的认定,而且,适用于企业的79号文件也同样未以企业性质区别企业股东是否计收企业所得税。
(三)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取回资本公积金
虽然法律规定不甚明确,但相关司法案例均对股东任意直接或变相取回资本公积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如在(2017)陕01民初1079号案中,法院认为:抽逃出资并不限于抽逃注册资本中已经实缴的出资,在公司增资的情况下,股东抽逃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但已成为公司法人财产的出资(即资本公积)同样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亦在公司法禁止之列。③该案后经陕西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此外,在(2013)民提字第226号、(2013)民申字第326号中案中持相同观点。而且,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公司之间有关资本公积取回的协议无效,在(2019)苏民终1446号案中,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内容为邦豪公司向中南公司返还大于注册资金的投资款部分,违反了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损害了邦豪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故中南公司依据该承诺书要求邦豪公司及其他股东向其返还资金,不应得到支持。④
不仅如此,抽逃出资的股东通常以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更为隐蔽的方式进行抽逃出资。⑤该等行为均为相关判例所禁止。如在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226号案中,法院认定股东实际出资大于应缴出资形成的资本溢价,性质上属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构成股东对公司的借款,股东以此作为借款债权而与公司以物抵债的,构成变相抽逃出资。法院认为:金华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用本案的房产抵顶林金培多投入的出资本息,实质是将林金培本属于资本公积金的出资转变为公司对林金培的借款,并采用以物抵债的形式予以返还,导致林金培变相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与公司法和国务院上述通知的规定相抵触,故董事会决议对林金培借款债权的确认及以物抵债决定均应认定为无效。⑥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将资本公积列为法定出资范围。但是,如果允许股东任意取回资本公积,在实质上也会破坏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四)资本公积的取回路径——公司清算后取回
公司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资本范畴,股东对其享有的系股东权益,而非所有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条规定,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它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即公司净资产)享有的经济利益,有别于所有权。因此,对已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投资款,股东可以在公司清算后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
公司清算的原因一般包括股东决议解散、因行政命令解散及破产清算。其中,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时,负债大于资产,所有者权益为负,不涉及资本公积的分配。因而,只有在股东决议解散、行政命令解散时才可能涉及资本公积金的处理。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实收资本一同按股东的出资或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并且,清算中取得的收益仍需缴纳所得税。
结 语
资金公积金作为公司重要的一项资产,认清它、用好它,才能为公司和股东带来真正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