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工厂搬迁,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劳动者不愿随迁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厂拆迁员工的补偿无需纳税。根据法律规定,工厂拆迁补偿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各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识别并避免法律适用中的错误。
1。需要拆除厂房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对厂房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工厂的赔偿金额根据评估的损失确定。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按照法定程序作出。
2。工厂拆除预计损失包括:
(1)房地产损失评估。指对不可拆迁房产拆迁补偿值的评估;
(2)停产损失评估。指对企业因搬迁停产而造成的损失价值的评估;
(3)搬迁费评估。指移动伴随财产的所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