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01-20 5
原告:付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驰坚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甲,男;王某乙,男。
    二被告系兄弟关系。2002年12月6日,付某与王某乙联系并支付20万元给王某乙购买王某甲坐落北京市**区**号院内四居室一套(面积约130㎡),并与王某甲签订买卖合同。2003年4月16日,王某乙收到钱后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居住至2012年8月,后因该房拆迁,原告才知道王某甲与案外人原房主贾某就该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2015年2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归贾某所有。
    法院认为,二被告隐瞒房屋所有权的真相与原告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但不遵守诚信,而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合同确属无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作出判决,付某与王某甲于2002年*月*日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王某甲于*年*月*日前给付付某房屋补偿款10万,*年*月*日前,返还付某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王某乙就上述给付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诚实守信,是一个基本的道德准则,同时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二被告不遵守诚信,隐瞒房屋所有权的真相,擅自处分他人所有的不动产,行为本身无效,更何况以无效的非法事实与原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应当得到法律惩罚。王某甲与王某系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法院的裁判是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
2016.2.25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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