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是一种普遍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一些公司的财务人员,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资金转移给本人,然后用于个人的浪费,是否可以轻而易举地判断挪用资金已经归还?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络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并进行了问答。希望能帮上忙。
挪用资金罪从什么时候算追诉时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自公司知道资金被挪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日起计算,并按照法定最高刑罚计算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处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处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处二十年。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或者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属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将救灾、应急、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资金挪作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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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