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当事人张某在委托我所律师办理案件前,已经自行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1月13日与XX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该主张XX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支付未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以及其工作中垫付未报销款项30000元。
本案的劳动关系复杂之处在于,张某一名劳动者同时与XX科技公司、XX医疗公司、XX投资公司三家用人单位有关联,该三家用人单位的高管领导层之间又有关联关系:
XX科技公司和XX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侯某,侯某同时是XX医疗公司的股东,陈某是XX科技公司的股东和XX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是XX科技公司的现股东和XX医疗公司前股东。
张某曾在2020年9月29日在侯某、黄某的安排下,成为XX医疗公司的监事。上述三家公司的办公地址均是在同一地方,XX医疗公司和XX投资公司的注册地址均是在三家公司办公的地址,该地址的办公室墙上的张贴的是XX医疗公司的LOGO。
张某主张其与XX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钉钉企业工作群群名为“XX投资”,微信工作群群名是“XX投资”,张某在钉钉软件上的考勤打卡以及钉钉软件显示张某所属的部门均是是“XX投资”。
张某唯一一个月工资,2020年10月份的工资是通过XX投资公司账户发放的,张某的办公地点墙上张贴的是XX医疗公司的LOGO,该办公地点实际上是三家用人单位在共同使用。
??仲裁结果及裁判依据
张某的仲裁请求被驳回。
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仲裁委认为从张某提供的证据上看,张某的企业微信工作群、微信工作群群名称是“XX投资”,钉钉显示的张某所属部门是“XX投资”,并在该公司进行过考勤打卡,且该公司向张某发放过2020年10月份工资……除了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未能提供其办理XX科技公司主要业务的相关证据,并且张某的考勤打卡以及工资发放都是XX投资公司,张某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三要件”,因此,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诉讼过程及裁判结果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委托我所律师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代为提起诉讼。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重新梳理三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张某的关系,重新梳理证据,从成立劳动关系的“三要件”入手,提醒当事人张某补充了XX科技公司同事的证人证言,同时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不应简单从张某的考勤打卡、一个月的工资发放以及工作群群名等表象外观来认定,应当从实质层面去认定劳动关系。
证据证明,张某在面试和入职的公司确定是XX科技公司,张某在名称为“XX投资”的各工作群里,处理的均是XX科技公司的事务,并且在“XX投资”工作群里,侯某、陈某、黄某等高管领导处理和讨论的都是XX科技公司的业务,指挥和安排张某处理的均是XX科技公司的业务。
虽然表面上张某的钉钉考勤打卡是在XX投资,但实际上张某与XX科技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张某2020年10月份是在陈某安排下由XX投资公司代发工资。因此,张某是受到XX科技公司的管理和指挥,从事XX科技公司的相关业务,从实质层面上认定张某与XX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最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全部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当代普法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存在大量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不规范的用工方式容易损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风险负担。
因此,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也能起到预防行政处罚及诉讼风险的作用。
??本案劳动争议相关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作者:陈才维|北京当代(海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