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与立法精神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一款第二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制度,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对女性、婴儿健康权的维护,是人道主义司法精神的重要体现。
2、谁可以对怀孕的罪犯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如果是在判决生效后收监前发现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决定;如果是在收监后,发现罪犯属于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因此,罪犯如果在判决生效前属于取保状态,可以在判决生效时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对于该申请,法院会组织进行审查,并征求检察院的意见,之后再作出是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3、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否折抵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作出时间都会晚于法院生效的裁判时间。如(2022)冀0128刑更2号。2022年1月25日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冀0128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罪犯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现罪犯宋某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深泽县人民法院经书面征求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和深泽县司法局的意见,均认为罪犯宋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于2022年5月5日对罪犯宋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4、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是多久?
我国刑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哺乳期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劳动法第63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均对“婴儿”作出一致的定义,即未满1周岁的儿童。基于此,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哺乳期”理解为“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限”。即这个期限最长应为1年,从出生日起计算至次年生日止。因为这个是自然时间,因此不存在可以延长哺乳期的情形。因此,如果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罪犯尚未分娩,那么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就从决定送达之日起至婴儿出生后一年止。
5、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怀孕能否继续申请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只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做出了规定,没有规定次数,因此对于因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怀孕的,可以继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如案号:(2016)冀0426刑执字第178-1号,罪犯任某香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收监执行时,罪犯任某香以再次怀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涉县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再次作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6、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如何计算暂予监外执行期限?
怀孕的妇女一旦流产,便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于刑期未满的,继续在社区改造无法实现刑罚目的,需要及时收监。因此,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如果发现罪犯已流产,一般会向做出监外执行的法院递交了收监建议。法院经审查后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司法实践中对于罪犯流产后入矫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如(2021)冀0128刑更4号,判决生效后,罪犯谷某梅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以自己正处于“哺乳期”和“怀孕”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经审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现谷某梅流产了,便以罪犯谷某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为由建议法院对其收监执行。法院经查发现,2021年10月1日罪犯谷某梅流产,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且刑期未满,应予收监执行,并认定罪犯谷某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至2021年10月1日止。
7、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否一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对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罪犯规定的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对此类罪犯适用监外执行不是必然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认罪悔罪态度来作具体判断。当然,收监以后,对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会进行人性化照顾,在监管场所设立像“家”一样临时场所,尽量对无辜的婴儿不造成伤害,待其哺乳期满,立即交由其亲属抚养,无亲属或亲属不愿抚养的,可以交由民政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