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读国际商事仲裁收费模式

2025-03-08 5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商事交往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凭借其较高专业性、自主性、保密性以及仲裁裁决的较高承认和执行率等优势和特点逐渐受到中国企业的青睐,仲裁机构也逐渐活跃于商事争议解决之中。但是,部分中国企业由于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收费方式不了解,认为国际仲裁费用高昂,是只有大型跨国公司才承受得起的“奢侈品”,往往在实践中对于选择仲裁望而却步。

 

本文系统地介绍和对比主要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费用收费模式及费用分担的实践做法,以期增进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收费的了解和预期,借以在商事纠纷处理中做出适当的选择和预算。

 

(一)、收费模式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各仲裁机构普遍将仲裁收费分为机构管理费用、仲裁员报酬和仲裁庭实际开支三部分,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除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及其香港仲裁中心分别收取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外,将所有仲裁费用合并统称为仲裁费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并另外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仲裁庭实际开支费用。

 

对于机构管理费用,部分仲裁机构,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将机构管理费用细分为登记费和管理费,并规定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需缴纳固定数额的登记费,部分仲裁机构,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将登记费和管理费合并,统称为仲裁机构管理费,大部分仲裁机构对于管理费的收取均采取从价法,即根据争议金额分段按比例进行收费。

 

对于仲裁员报酬,除个别机构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采取分时计价法收取外,大部分机构采取与管理费计费相同的从价法,分段收取。而对于仲裁庭在裁判过程中的实际开支,例如差旅费等,一般由双方当事人依据实际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下文将以中国公司经常使用的几个知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最新仲裁规则为依据,分析各仲裁机构仲裁费用的收费模式及计费标准,并在最后通过表格和图表的形式横向比较,得出较为科学且直观的结论。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ICC)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商事解决机构之一。

 

ICC2017年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开始时适用收费表依据争议总额确定的国际商会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仲裁员实际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它费用[1]

 

根据争议额及双方意向,仲裁程序可分为快速程序和普通程序:在争议额小于2,000,000美元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快速仲裁程序,由双方指定或由仲裁院任命独任仲裁员,裁决期限为六个月;如果争议额大于2,000,000美元且双方未同意适用快速程序,则适用普通程序,由双方约定独任仲裁员或三人仲裁庭[2]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件三中详细规定了普通程序和快速程序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的收费标准,采取从价法即按照争议金额的多寡,分段按百分比进行收费。同时也规定了当案件交由数位仲裁员审理时,仲裁院有权自主地将仲裁员报酬总额提至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一位仲裁员报酬的三倍。

 

另外,当事人在仲裁庭未组庭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临时或保全措施,可以申请进行紧急仲裁员程序,请求人需支付40,000美元,其中10,000美元为国际商会管理费,30,000美元作为紧急仲裁员的报酬和开支。[3]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SIAC)成立于1991年,自成立以来受到了全世界,尤其是亚洲企业和投资者的欢迎,中心超过80%的案件是国际仲裁,是国际仲裁界的后起之秀。

 

2016年实行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关于仲裁费用的构成规定如下:SIAC除了收取固定数额的登记费外(新加坡当事人需缴纳2,140新元,外国当事人需缴纳2,000新元),同样使用从价法分段按比例收取管理费及仲裁员报酬,由SIAC主簿根据《费用表》及案情复杂程度决定仲裁员报酬[4]

 

同样地,根据争议额及双方意向,仲裁程序可分为快速程序和普通程序:在争议额小于6,000,000新元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快速仲裁程序,由双方指定或由仲裁院任命独任仲裁员,但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标准和方式与普通程序一致。[5]

 

如果在未组庭情况下需要紧急性临时救济,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当事人应缴纳管理费,其中新加坡当事人缴纳5,350新元,外国当事人缴纳5,000新元;同时,当事人需支付紧急仲裁员的报酬和开支的保证金,其中保证金总额固定为30,000新元,其中报酬固定为25,000新元。[6]

 

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应支付申请费,其中新加坡当事人缴纳8,560新元,外国当事人缴纳8,000新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HKIAC)成立于1985年,由香港主要的商业及专业人士组成,是亚洲解决争议的中心,目前有接近一半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来自中国内地,是处理涉及中国内地争议最多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中仲裁费用主要包括仲裁员报酬、专家费、相关人员差旅费等实际支出以及仲裁中心登记和管理费,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时需缴纳固定的登记费8,000港币。当争议金额之和不超过由HKIAC设定并于仲裁通知提交之日公布于其网站上的金额(目前为25,000,000港币),或各方当事人同意以及出现极为紧急的情况的条件下,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将案件提交独任仲裁员进行裁决(除双方事先约定适用三人仲裁庭且不同意改为独任仲裁员裁决外)。但规则中并未规定简易程序特殊的收费方式。

 

与ICC和SIAC相同的是,HKIAC也规定了采用从价法分段按比例收取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由HKIAC根据案件争议金额及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核定仲裁庭费用,如果选择三人仲裁庭,则HKIAC有权酌情增加仲裁庭的总收费至最高金额,通常不超过独任仲裁员的三倍 。HKIAC还同意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选用分时法,在分段按比例缴纳管理费的基础上,按小时支付仲裁员及仲裁秘书的报酬,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则适用从价法。当选择分时法时,如果双方选择独任仲裁员,适用费率应由双方和仲裁员协商决定,如果选择三人仲裁庭,则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适用费率由该仲裁员和提名方商定,首席仲裁员的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如果未商定,则有HKIAC决定适用费率。如果当事人选择分时计价,每名仲裁员最高报酬为每小时6,500港币。

 

另外,如果申请仲裁员回避,应缴纳申请费50,000港币。

 

如果在未组庭情况下需要紧急性临时救济申请临时仲裁,当事人应缴纳保证金250,000港币,其中包括港仲管理费45,000港币,仲裁员报酬及开支205,000港币。[7]

 

四、、

国内仲裁机构

 

国内仲裁机构收费方式基本一致,采用从价法按争议金额收取仲裁费用,多数机构受理国际、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时收取固定立案费和仲裁费用,处理国内案件时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为例,根据201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CIETAC受理国际、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时,除收取固定立案费外,不对机构管理费以及仲裁员酬劳进行区分,统称为仲裁费用,采用从价法根据争议金额按比例收取;受理国内案件时,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者全部采用从价法根据争议金额按比例收取。仲裁申请人应在申请时依据争议金额按照收费表预缴全部仲裁费,在仲裁裁决中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最终应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双方支付的比例。另外,在规则中还规定了仲裁费用的例外情况,部分案件可以收取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参照费用表确定的仲裁员特殊报酬;对于提交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的案件,除收取固定的案件受理费外,另行收取根据争议总额按比例计算出来的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并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情确认最终金额。当事人各方书面约定以小时费率为基础收取仲裁员报酬和费用的,从其约定。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仲裁机构一直在不断革新自身的仲裁收费模式,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BIAC)为例,在2019年新发布的《仲裁规则》中,BIAC将仲裁费用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但是与各国际仲裁机构不同的是,BIAC规定的仲裁员报酬虽然同样采取从价法,但并未赋予仲裁机构确定报酬的自由裁量权,而是严格按照争议金额进行计算。另外在BIAC的《仲裁规则》中,如果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或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如果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0元且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则仲裁机构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对仲裁费进行减免[8]

 

另外,BIAC同样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适用费率由双方和仲裁员协商决定,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适用费率由该仲裁员和提名方商定,如果未商定,则由BIAC决定适用费率,与HKIAC关于小时费率确定的规定基本一致。[9]

 

仲裁费用汇总

 

为了更直观的体现出各个采用从价法分段计费的仲裁机构在仲裁费用上的区别,本文制作了如下上文提到的四家机构的仲裁最高费用对比表(表格所列费用包括了相关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和仲裁员的最高报酬):

一文解读国际商事仲裁收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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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解读国际商事仲裁收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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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图表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在只计算各个仲裁机构规定的最高仲裁员报酬及管理费的情况下,ICC(普通程序)的仲裁费用最高,HKIAC和SIAC的仲裁费用较为接近,而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费用相对较低,并且同一家机构的快速程序相比普通程序仲裁费用有较大程度的降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图表使用国外仲裁机构的数据为规定的最高值,在实际仲裁的过程中各仲裁机构拥有自由裁量权,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收费进行调整,而CIETAC的仲裁费用为固定值。

 

(二)、仲裁费用预缴及分担

 
 

 

上文提及的各家国际仲裁机构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都规定了仲裁费预付及最终分担的基本原则。仲裁费用预付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由申请方预付和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并承担连带责任。而各家仲裁机构对于仲裁费用最终分担的原则虽然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总体原则为按相对胜诉结果进行分配(Cost Follow Event),值得注意的是,此处仲裁费用分担的内容除了包括上文所述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机构管理费外,还包括律师费及当事人其他实际支出。

 

对于仲裁费用预缴,多数国外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仲裁机构有权根据案件争议总额确定包括仲裁员最低报酬、仲裁员开支和仲裁机构管理费在内的预付款,并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平均分担且承担连带责任,当任何一方未足额缴纳且另一方拒绝垫付时,仲裁请求视为已被撤回。

 

以ICC为例,其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需临时缴付5000美元的申请费,随后由秘书长确定由申请人缴纳临时预付金以支付在审理范围书完成之前的仲裁费用,并由仲裁院根据仲裁员最低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确定预付金数额,预付金应该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平均分担。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仲裁院可以根据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分别确定预付金,当事人各自缴纳其仲裁请求所对应部分。[11]在终局裁决中,仲裁庭将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哪方当事人承担此费用或明确各方分担此费用的比例。[12]

 

而在任何一方当事人未按要求缴纳足额预付的情况下,秘书长有权要求仲裁庭停止工作,在规定期限届满时,仲裁请求视为已被撤回。因此在被申请人拒绝或无法足额缴纳预付金的情况下,为保证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申请人需要先向仲裁庭垫付预付金或在全部支付自己应付部分费用后以银行担保的方式支付,并在裁决及后续执行过程中进行追偿。

 

而国内仲裁机构多数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按申请中的争议总额预缴仲裁费,并在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决定双方应该承担的仲裁费用。以CIETAC为例,申请仲裁的条件之一就是申请人需要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对于仲裁费用的分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规定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在裁决中分配,原则上由失败方承担,但仲裁庭在考虑到案情的情况下可以对仲裁费用进行合理的分配。[13]部分仲裁机构如CIETAC、LCIA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使用了这一表述,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还有部分仲裁机构如ICC、HKIAC在仲裁规则中给予了仲裁庭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并未规定由失败方承担仲裁费用的原则。

 

如上文所述,仲裁胜负结果是仲裁庭决定仲裁费用承担的重要依据,但争议的复杂性决定了判断仲裁胜负并不容易。同一争议中可能涉及多个案由,既有反请求,又有抵消,涉及多个合同和多方;仲裁过程中涉及增加、撤销、修改和合并仲裁请求;仲裁一方可能在某些请求上获胜,但在另一些请求上失败,或请求金额没有获得全面支持。仲裁庭在判断仲裁胜负并据此决定仲裁费用分担时会考虑如下几种方式:如果仲裁一方在核心请求或主要请求上获得支持,则有权收回全部合理费用;就每一个请求、每一个争议焦点分别判断;根据请求金额和仲裁庭裁决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判定胜负。

 

另外,除了相对胜诉结果,仲裁庭在裁决时还会考虑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费用是否合理、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行为是否失当等因素,对仲裁费用的分担进行分配。

总结

 

基于上文对各个仲裁机构仲裁费用收费模式的介绍和对比,以及对国际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庭对仲裁费用预缴和分担的规定和通行做法,公司在选择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除了考虑仲裁机构的知名度外,还应该关注仲裁机构仲裁费用成本;

     

  2. 当争议金额较小或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考虑选择仲裁机构的快速仲裁或简易程序,选择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有利于控制金钱和时间成本;

     

  3. 启动仲裁程序要做好费用预算,如果对方拒绝缴纳仲裁费用预付款的情况下,应该及时进行垫付或在己方预缴部分款项后以银行担保的方式担保支付对方承担的部分,保证仲裁顺利进行;

     

  4. 在仲裁进行过程中谨慎提起仲裁请求并配合仲裁庭推进仲裁程序,以便获得仲裁庭最终对仲裁费用分担的有利结果;

     

  5. 聘请专业的熟悉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律师,对整个仲裁环节进行把控,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及时间损失。

[注] 

[1] 《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38条

[2] 《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30条及附件六

[3] 《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附件五

[4]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第35条

[5]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第5条

[6]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附则一

[7]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SCHEDULE OF FEES 2015

[8]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4条

[9]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附则一第6条

[10] 使用汇率:美元对新元:1:1.36,美元对港币:1:7.83,美元对人民币:1:7.04进行计算

[11] 《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37条

[12] 《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38条

[13]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rticle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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