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刑诉法修改通过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不断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确立了中国式的控诉协商机制。这就使得庭审重要性开始弱化,审前的量刑协商已成为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
一,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
根据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提出量刑建议。但是,针对具体个案的量刑建议如何提出,当前并无全国统一的规定,而是依赖于各地检察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一般而言,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以下几个步骤:
1、法定刑的确定。该步骤相对简单,根据数据库中刑法等规定即可确定法定刑。譬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者,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应在三年以下量刑。
2、基准刑的确定及调整。法定刑的范围跨度较大,难以直接作为量刑建议提出,需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量刑指导意见等进一步细化以确定基准刑。
如上述提及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根据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幅度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将量刑起点确定为二年,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类案检索及个案修正
相关法律及量刑指导意见可以为量刑建议提供大致的范围,但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使量刑可能产生偏差。因此,对本地区相同、相近时间段内的案件进行检索,可以直观反映类案量刑的实际情况。取得类案数据后,检察机关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并最终提出个案的量刑建议。
5、量刑协商。检察机关经过上述步骤提出的量刑建议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辩护律师如认为量刑建议不合理,可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及协商的具体情况,可调整量刑建议。
二,律师协商量刑
当然,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不一定接受,辩护律师提出的降低量刑建议的意见也不一定为检察机关所采纳。控辩双方进行量刑协商的动力与实际效果,取决于三大矛盾关系:
1、“疑罪从无”与证据存疑的矛盾。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定罪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但在实践中,基于司法资源等主客观因素,侦查机关难以查清涉案的全部证据事实,这导致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多或少存在证据问题,无法完全达到“疑罪从无”的标准。因此,检察机关需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补强证据,也需要辩护律师认可有罪指控以降低起诉难度。
2、检察机关追求的量刑均衡与辩护律师追求量刑个别化的矛盾。量刑均衡的要义是“同案同判”,这是检察机关追求公平正义的重要表现。然而,任何相似的两个个案都有区别,因此理论上的同案同判只能是实践中的“类案类判”。既然如此,在大致相同的刑期范围内根据个案情况调整量刑建议便是一种合理的尝试。
3、案多人少与结案指标的矛盾。在司法资源不变的情况下,效率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如果有罪答辩的百分比发生很小的变化,那就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有罪答辩从90%减至80%,便要求两倍的司法人员和设施——法官、法庭报告员、法警、书记官、陪审员和审判庭。如果降至70%,则需要三倍的司法人员和设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伯格的这段话充分说明了认罪认罚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作用。基于此,司法机关必须积极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铺展,以缓解不断增加的办案压力。
律师与检察机关协商量刑需要一定的技巧,并且不能的案件要灵活的进行应对。通过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判断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将被诉人的量刑最小化,维护被诉人的合法权益。
孙宇光律师,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践导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主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黑恶犯罪、非法集资罪、职务侵占罪、 贪污受贿罪等刑事案件。
作为一名北京本地律师,很多当事人形容孙律师“宁折不弯、不畏强权”。“每一个人的自由和财产都需要我们去守护。”孙律师坚持用法治之刃努力维护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尊严与公正。
近年来,孙律师代理了多起重大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企业类犯罪案件,办案视角独特,辩点深刻,尤其擅长分析历年法官的判决思路,多角度推演辩护思路,更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6年专注法律诉讼业务,连续多年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 更是“信用中国?律师行业十大诚信律师事务所”、“北京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唯一合作律所、 “大数据类公司专业法律顾问单位”。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信之源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