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误划款项进被执行人账户能否追回?

2025-03-31 6

【案情简介】

原告龙兴公司代表人在向林古供应链有限公司汇款时,因未认真核对,误将40万元款项打入嘉和公司被法院冻结的账户。在发现错误后,原告立刻联系中国农业银行撤回汇款,但撤回失败。又因该账户已被冻结,嘉和公司虽承认其汇款错误但也无权返还。龙兴公司提起了不当得利之诉,经过两审认为其应先提执行异议,龙兴公司撤回起诉。龙兴公司提起执行异议后,执行法院裁定该款项为龙兴公司对嘉和公司的普通债权且与该账户的其他款项混合,裁定驳回龙兴公司的执行异议,无奈之下,龙兴公司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类案件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只不过款项的大小存在差异。一些小额微信转款错误的,相互之间协商一下也就解决了。但就本案而言,申请执行人见到被执行人账户进来大笔款项,欲将该款项作为被执行款扣下。

庭审中围绕两个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一、龙兴公司划入嘉和公司的款项是否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二、龙兴公司划入嘉和公司的款项是否混合。

【律师解读】

一、龙兴公司划入嘉和公司的款项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

首先,原告龙兴公司与嘉和公司近些年没有业务往来,划款行为缺少转移款项所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      

其次,原告是通过网上银行把钱汇到了嘉和公司的账户,但嘉和公司并没有实际取出这笔钱,更没有管领控制这笔钱,这40万元依然在银行中,没有脱离银行的占有(管领、控制),不存在嘉和公司占有一说。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这实际是原告错误地将40万元银行存款债权的占有“转移”给了嘉和公司,但这40万元货币的占有(所有)人还是银行。由此看来,既然嘉和公司目前占有的仅仅是对银行的40万元存款债权,而非原告转来的40万元现金货币,那又如何适用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呢?

再次,因嘉和公司账户已经被冻结,也就是说嘉和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支配上述款项。因此,本案中“特殊种类物”并不存在,嘉和公司也没有“占有”该款项,故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二、龙兴公司划入嘉和公司的款项不存在混合。

原告向嘉和公司误转40万元,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实现,并非以交付作为“物”的货币实现的。嘉和公司事实上并未从原告处获得与案涉40万元相等价的货币,只是获得了40万元的对银行存款债权数字,而债权数字不具有特殊种类物货币的混合功能;另如前所述,案涉款项因被执行法院冻结账户,嘉和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控制或支配上述款项。因此,案涉款项不存在混同的功能,也不存在所谓的混合。

类似于本案的情况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相应的指导案例,明确指出:“在已经查明案涉款项的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处理方式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仍要求案外人再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寻求救济,除了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之外,并不能产生更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亦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初衷。”

盈科一日一法作者/康文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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