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对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以下称“481号文”)的规定计算。然而,根据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481号文被正式宣布废止。随着481号文的废止,关于20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我们理解,481号文的废止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必然结果,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如何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已经重新做出规定,因此481号的废止并不会带来实质性的变化。总体来说,对于481号文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地方,其废止后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再存在争议;对于481号文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的地方,亦即《劳动合同法》第97条,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应当继续参照481号文,与2008年以后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481号文的废止并不当然导致相关规定不再执行。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