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被告市规划局在收到原告顾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顾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向原告顾某进行了信息公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对此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市规划局公开的所在公司所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而非所在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二者的指向明显不是同一政府信息。而被告市规划局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并非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所以说被告市规划局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
另外,被告市规划局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7年1月19日才将被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交邮送达给原告,期间共有16个工作日,已经超过了法定的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所以可以认定后迟延答复属程序违法。
综上,经过双方陈辩最终法院听取了京云律师的部分观点作出判决:被告市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且公开的内容并非原告申请的信息,故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