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田景民、张珊珊被判刑

2024-10-24 0

“在田景民、张珊珊伪造公司印章案中,法院如何依据证据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和初犯情节对量刑有何影响?本案中,伪造公司印章罪的量刑建议与最终判决的关系如何?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深入分析伪造公司印章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并探讨共同犯罪与量刑情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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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田景民、张珊珊伪造公司印章案。2019626日,田景民雇佣张珊珊,以160元的价格通过快递向买家出售两枚伪造的“×公司公章及“×公司合同专用章。二人于同年718日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二人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田景民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张珊珊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涉案印章、刻章机及手机等作案工具被没收。

 

【附法院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08刑初198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景民,男,1961520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718日被羁押,同年8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小艾,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珊珊,女,1995727日出生于河北省泊头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韩庄镇东粉张村5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718日被羁押,同年8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婷,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景民、张珊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1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景民及其辩护人王小艾、被告人张珊珊及其辩护人吕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626日,被告人田景民伙同被告人张珊珊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通过寄送快递的方式向位于本市海淀区×大厦附近的购买人出售“×公司公章及“×公司合同专用章各一枚。经核实,上述两枚印章均系伪造。

2019718日,被告人田景民、张珊珊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田景民、张珊珊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田景民、张珊珊依法定罪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景民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珊珊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景民、张珊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田景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田景民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珊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珊珊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珊珊系被告人田景民雇佣的员工。2019626日,被告人田景民伙同被告人张珊珊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通过寄送快递的方式向位于本市海淀区北京西站×大厦附近的购买人出售使用刻章机制作的“×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各一枚。经核实,上述两枚印章均系伪造。

2019718日,被告人田景民、张珊珊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景民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珊珊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景民、张珊珊的供述,证人白某、张某、赵某、殷某的证言,扣押笔录,伪造的公司印章、刻章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快递单,印章印文样本,证明,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景民、张珊珊共同伪造公司印章,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景民、张珊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田景民、张珊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景民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珊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印章二枚、作案工具刻章机一台、被告人田景民的手机一部、被告人张珊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田景民与张珊珊共同伪造公司印章并出售,两人均被判处拘役并罚金,其中田景民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张珊珊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涉案物品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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