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法律视角 | 律师视角关注山东省有关矿山生态修复的问题

2024-10-30 0

为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应急厅、山东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现在就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在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都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什么是矿山生态修复?

 

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统筹实施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促进各类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功能优化提升。

 

历史遗留矿山是指因采矿权灭失或政策性关闭等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

 

生产矿山是指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权,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矿山。

 

 
 
 
 
 
 
 
 
 
 
 
 
 
 

二、矿山生态修复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矿山生态修复活动应符合要求:

 

(1)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要符合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3)要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4)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5)要符合生态修复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执行。

 

 
 
 
 
 
 
 
 
 
 
 
 
 
 

三、矿山生态修复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生态优先、保障安全。

 

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保证安全、恢复生态、兼顾景观的先后序次,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统筹矿山国土空间现状、未来国土空间适宜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同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优先解决“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中存在的历史欠账多、安全隐患大、景观形象差、资金来源单一等突出问题。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利用市场化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也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参与的方式包括:1.自主投资模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2.与政府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3.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四)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要求,准确把握矿山及周边环境特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等状况,立足生态系统完整性,通过保育保护、自然恢复、辅助修复、生态重塑、资源开发等方式,调整优化国土空间的布局、结构和功能,促进自然恢复能力提升。

 

 
 
 
 
 
 
 
 
 
 
 
 
 
 

四、哪些主体可以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1)政府职能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2)政府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

 

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活动。

 

(3)矿山企业和社会投资主体

 

支持矿山企业和社会投资主体在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许可范围内,利用市场化方式,争取外国政府低息贷款、银行绿色金融贷款、政府引导基金等资金,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五、矿山生态现状调查工作有哪些?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成果,组织对辖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开展矿山生态现状调查。

 

2、矿山生态现状调查主要包括:(1)矿山基本情况。矿山的地理位置、区域面积、现状地类、土地权属、矿石类型、余量资源、残留土石料情况等。(2)矿山生态情况。地形地貌景观现状,土地、矿产、林草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土地、林草植被等资源损毁情况。(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山生态现状调查结果,建立本底台账,纳入生态修复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进行更新。

 

 
 
 
 
 
 
 
 
 
 
 
 
 
 

六、矿山企业对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承担哪些责任?

 

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等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外,针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均有相关的规定。现重点针对生产矿山生态修复问题进行阐述:

 

1、新建矿山的生态修复问题

 

新建矿山的矿山企业应统筹考虑矿山周边生态条件、自然景观、人居环境、村庄坐落、工业布局等因素,结合安全生产、矿山后期生态修复景观重建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等有关要求。

 

2、具备开采条件的废弃矿山问题

 

对历史形成的、因边坡高陡、矿坑深等原因无法实施生态修复治理措施、且仍具备开采条件的废弃矿山,在符合规划、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设置采矿权,进行边坡治理后符合生态修复条件要求的,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外,制定年度开采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明确年度开采区域、开采量、治理措施、治理范围、治理效果等内容,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方案实施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能继续实施。

 

3、矿山企业应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

 

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确保生态修复工作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修复和平整过程中要做好扬尘污染管控,确保矿区无明显可视扬尘。采矿权人临时停产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扰动。

 

4、矿山企业“闭坑前”必须完成修复任务

 

采矿权人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总体部署和年度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矿山闭坑时,必须完成整个矿山的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前矿山停办、关闭的,采矿权人应全面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其中,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并确定治理时限。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企业履行的,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原企业按期完成修复任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展验收。

 

律师在为矿山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重点针对生产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提示矿山企业予以关注,避免在生产矿山在生态修复上出现法律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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