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在形成、使用等方面与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对外整体的各种民事活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譬如,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等。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后来离了婚,双方也必须共同承担。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过,如果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大肆举债,还有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让另一方为其共同还债,这样的做法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三、如何避免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避免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就要仔细琢磨一下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个要素:1.共同意思表示;2.用于共同生活;3.共同生产经营。
第一,共同意思表示。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或担保文书上签字。甘薇与贾跃亭共同债务认定的证据,就是两人共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对招商银行对乐风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后,甘薇曾辩称担保书上的名字系贾跃亭代签,不过没有足够证据,因此法院并未采纳。这类签字行为属于明示的共同意思表示。还有可以默认推定为共同意思表示的一些行为,例如出现在借款现场、使用本人资金账户接受债权人的借款,用自己支付宝、微信账户归还债权人利息等等,都有可能在未来诉讼裁判中,被法院推定为具有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用于共同生活。对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来说,假设家庭日常消费每年约为6万元,但是丈夫主张他个人举债的100万元用于家庭日常消费,显然这违背生活常理。但是如果丈夫举债10万元,主张用于家庭生活,这就很难从逻辑上推翻,非举债人对于自己主张就必须要提供相应得证据了。作为非举债人,能降低这类风险的做法包括自己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证明自己的收入足以支撑家庭日常开销,避免举债方用家庭支出为真实目的做“遮掩”;另外,也要避免在举债前后,家庭配置大额资产,例如房产、汽车等等。货币属于非特定物,很难证明购置房产、汽车的“钱”与举债的“钱”不是同一笔“钱”。
第三,共同生产经营。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也尽量不要挂名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一旦被法院推定为分享“经营收益”,也可能视同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进而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贾跃亭的乐视系在积极布局智能电视、手机、体育等行业领域同时,甘薇也进军影视领域,成立了乐漾影业。这就属于典型的共同生产经营。
四、当代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