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AA与张BB的离婚纠纷案件--分居导致离婚

2024-11-01 0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李AA,男,1963年9月9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张BB,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1994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2012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消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很大伤害。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李律师接手了案件,了解案情时得知,原被告于1994年5月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加之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沟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2012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此后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与被告再无往来。李律师告知当事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在很大程度上致使双方夫妻感情淡漠。现原被告分居时间已满三年,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四、办案结果
被告张BB经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法院根据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判决准予原告李AA与被告张BB离婚。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支持了我方观点。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关于分居导致的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应注意管辖的问题,就拿本案来说,《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两地分居,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若女方起诉离婚,则她应当向委托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而不能向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同样,若委托人提起离婚,也只能向女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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