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诉 人】 吴先生
【委托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上诉人】 吉林省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吴先生系吉林省桦甸市某村农民,其经营的工厂被纳入到征收范围。面对征收,吴先生一无所知,为担心合法权益被侵犯,经过多方比较,其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的咨询,吴先生为圣运律师的专业性所打动,当即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人团队代理其在此次征收中的法律事宜。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组成案件专项组,对吴先生的案件进行开会研讨,制定的策略之一为对吉林省政府作出的吉国土资耕函[2011]660号批复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吉林省政府以吴先生与征地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圣运律师遂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为由,认为吉林省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极裁决,故对吴先生的起诉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胜诉结果】
圣运律师将该不予受理裁定书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一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吴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