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加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46条规定:一方因重婚或者婚外同居,即使不是以夫妻名义离婚,或者因其他行为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尽管这一条款通过民事责任和对违法者的制裁为受害者提供损害赔偿,如"情妇"和家庭暴力,但它也是有争议的。
第一,要求赔偿必须在离婚时提出,期限不合适
离婚过错赔偿;通过增加违法者的经济成本,可以减少和遏制婚姻家庭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是,只有在离婚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赔偿要求。此时家庭已经破裂,对于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而且,赔偿本质上是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应当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予以减轻和消除,属于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如果规定在婚姻家庭中遭受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单独提起赔偿诉讼,这不仅符合《民法通则》民事权益保护的诉讼时效,而且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法院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
二、必须是无过错方获得赔偿,范围太窄。
离婚时很难分清谁有错。情侣之间无法相处的原因相当复杂。夫妻关系的破裂往往不是一方造成的,而是多方面的原因或共同的原因。如果只是不允许有过错,他们就可以要求赔偿,这就使得包养二奶和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很难提出要求。比如女方有婚外情,是男方长期虐待殴打的结果。当男方包二奶而妻子要求赔偿时,男方也会暗示妻子长期不关心他,导致他包二奶,也可以认为是民法上的过错;这样,被害人就没有因过错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无法获得赔偿。我认为,被害人在提出请求时,不需要考虑是否有过错。只要一方当事人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害人可以在方便的情况下尽快请求损害赔偿。法官通过过错比较和综合客观因素的方法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由过错较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过错相等的,可以不赔偿。
第三,只有离婚诉讼当事人成为损害赔偿的主体,这是过于有限的。
夫妻双方都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对符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配偶适用赔偿有法可依。根据《修正案》第46条规定,违法行为的侵权人或者受害人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还应当赔偿损失。首先,第三人与有过错的配偶之间的重婚、婚外同居严重侵犯了夫妻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身份权和无过错的配偶作为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比如与有过错的配偶形成重婚、婚外同居的第三人,明知他人现有的配偶仍以破坏他人家庭为目的与他人形成重婚、婚外同居的,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已经进行了共同侵权,产生了一定的侵权后果。既然无过错配偶在法律上被赋予向过错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为什么无过错配偶不能向作为共同侵权人的第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新《婚姻家庭法》应规定,被害人有权选择向错误的第三人或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案件中,错误的第三人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次,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不一定是无辜的配偶,可能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但被直接侵害的家庭成员不能主张自己的赔偿请求权,这与《民事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规则相违背,导致法律不一致。江苏省高邮市雍人民法院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