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快钱设私服 律师力辩判缓刑——宋某等被告人侵犯著作权案

2024-11-12 0

案件详情:

2017年年底,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合计五万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宋某伙同蓝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经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十万元的价格非法获取其公司《问道》1.60版本游戏服务端程序,并由朱某某租用服务器、使用非法获取的该游戏服务端程序设立《一鸣惊人》《一战成名》盗版游戏。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胡某某非法运营《一鸣惊人》游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38万余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宋某、李某、尚某某各获利1659147元。经鉴定,《一鸣惊人》游戏服务端程序与《问道》1.60版本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宋某被抓捕归案。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其辩护人叶飞律师的建议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尚某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宋某、李某、尚某某三人对其合伙经营《一鸣惊人》游戏私服并从中牟利、侵犯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律师策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被告人李某,与被告宋某、尚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查阅卷宗、与被告人会见,在与检察院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决定从案件的细节入手,还原事实真相,力求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争取适用缓刑。

01 动员被告人家属,竭尽所能退赃,并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单位签署的《刑事谅解书》

被告人李某的家在东北某农村,家里经济情况极差。辩护人动员其竭尽所能退赔、退赃:几乎耗尽全部家产足额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他所在的村委会也为其出具了《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书》,证明其认罪、悔罪表现突出。在此基础上,辩护人经多次与检察院和法院沟通,建议尽可能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并减少其罚金刑。

02从案件本身情节入手,找到对被告人李某有利的重要情节并在庭审中予以充分揭示

在阅卷的过程中,辩护人发现了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其一,被告人李某属于帮助犯、从犯。本案是共同犯罪,涉案私服游戏《一鸣惊人》是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组成团队共同负责运营。其中,被告人宋某是该团队的总负责人,是领导角色,他与蓝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非法获取被害人《问道》1.60版本游戏服务端程序,租用服务器,使用该非法获取的游戏服务端程序设立《一鸣惊人》盗版游戏,从事的是主要犯罪行为,是本案的主犯。而被告人李某在该案中只是负责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充值平台在扣除手续费后将玩家充值的钱转到被告人李某的账户。李某再将这些钱按照比例分别转到团队的其他成员账户上。他仅仅起到帮助分钱的作用,是帮助犯的角色,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其二,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2018年7月14日,在叶律师的建议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三,被告人李某主动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但他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被告人李某此前无劣迹前科,属于初犯,并且已经主动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应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03 情、理、法并举,说服法官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文化程度不高,仅有初中文化,在非法获利的诱惑下,为赚快钱,不知不觉中一步步陷入了犯罪的漩涡。案发后,经过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的教育,他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非常的懊悔难过,并真诚地认罪认罚表示绝不再犯。为表明自己深刻悔罪的态度,他主动将自己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子抵给被害单位,足额赔偿了其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基于此,叶飞律师多次积极主动地与法官、检察官沟通说明情况,极力说明李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说服法官对其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犯。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到案后均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尚某某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尚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李某、尚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五十六万三千三百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剩余罚金四十三万六千七百元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尚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三十万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剩余违法所得七十万元已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尚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四十万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剩余违法所得六十万元已向本院缴纳)。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现代网络经济社会中,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且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犯罪金额巨大,将近一千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在游戏、网络、短视频等信息化非常发达的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也频频发生。可悲的是,就像本案的李某一样,他们本以为自己只是带着一群人玩玩游戏而已,顺便挣点快钱,与犯罪毫无关系,却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将本案介绍给大家,警示大家警惕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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