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 | 为什么法学界一直在为废除死刑存争议?

2024-11-12 0


死刑在今天变得越来越隐蔽,不再有设置在广场之上的绞索和断头台,既然处决如此隐蔽,死刑又如何能够“儆百”?——加缪

现如今的社交网络上,大家对于死刑的呼声丝毫没有减弱。对于那些杀害医生的凶手、贩卖人口的恶棍以及那些强奸杀害幼女的杀人犯,社会上的舆论一致呼吁司法机关对犯人施以重刑,绝不姑息。相对于简单的舆论以及呼声,司法部门需要考量的可能要复杂的多。

切萨雷·贝卡利亚的刑法理论

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在某种程度上奠定了现代刑罚制度的理论基础。贝卡利亚将其刑罚理论表现为一种以功利主义为底色的预防论刑罚观,推动了现代刑罚观念的启蒙。

刑罚的效果不在于它的强度,而在于它在时间场景中的持续性

1.刑罚的目的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真正目的是阻止未来的犯罪,即一方面阻止罪犯再次出现犯罪的情形,另一方面是震慑意欲犯罪的人。因而,制定刑罚的限度就是不多不少、而又可以刚好实现此种预防犯罪的目的。人们一旦意识到犯罪的恶果不可避免地大于其好处,他就有强烈的理由不去犯罪了。

2.持续的惩罚

在贝卡利亚看来,强烈的惩罚并不会给犯罪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而那些持续而微弱的惩罚更容易抓住人的心灵,也更容易促使人们采取行动。

没有哪个人在经过权衡利弊之后还会选择那条将会致使自己彻底地而永久地丧失自由的道路,不论犯罪能给他带来多少的好处。

3.死刑是不可逆的

贝卡利亚认为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无数的错误,在死刑上的错误是无法补救的,人死不能复生,由于死刑具有不可反悔的特性,一旦误判,就要误杀好人。只要保留死刑,误判误杀都是难以避免的。贝卡利亚认为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无数的错误,在死刑上的错误是无法补救的,人死不能复生,由于死刑具有不可反悔的特性,一旦误判,就要误杀好人。

直至今日,贝卡利亚的理论也是具有前瞻性的。在我国司法进步过程中,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对于死刑的处理一直非常慎重。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党长期坚持的死刑政策。1948年1月18日针对当时农村土改运动中存在的多杀乱杀现象,毛泽东同志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曾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我国一直处于无刑法典时代。在这一期间,刑法主要依政治形势变化,区别于如今的刑法,更像是对当时社会现象的一种应对方式。到了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实施。

1981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120余万件刑事案件,依法改判超过30万件。一大批冤案错案得以平反,凝聚人心、传播法治、匡扶正义的效果明显。如果滥用死刑,这些冤假错案可能就永远成为我们民族进步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

直至20年后的1997年,我国刑法学进入了黄金时代,当年就对“是否废除死刑及如何限制死刑适用“做了研究。“少杀慎杀”这个原则沿用至今。1997年的刑法颁行至今已经通过十个刑法修正案,刑法的进步也是丰富的司法经验以及各国法理引入的结果。

尽管我国的刑法建立与进步受到了各国法制的影响,但都有一个大前提:本土化。也就说明,我们即不会取消死刑,但也不会矫枉过正。

2006年,我国最高院收回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死刑的适用从严掌握,彰显了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重视。我国现阶段的刑罚决定【对经济犯不处以死刑】、【积极适用死缓】、这正与贝卡利亚的思想不谋而合。

经济犯的犯罪结果是取得非法利益,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而死刑是剥夺罪犯的生命,两者完全不对等。前者和后者也无法让人联想到因果关系,很难起到预防的作用,死刑并不适用。其次,死刑缓刑制度即保留了死刑的严厉性,又避免了死刑的一些消极影响。这一政策可以避免冤假错案。

所以说,废死论是对刑法的进步有正面影响的。


盈科一日一法作者:康文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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