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不当损坏建筑材料的应予赔偿!
相信大部分被拆迁人在遇到强拆时都束手无策,更有可能造成没有任何补偿的恶果,但在08年,甚至是更早,无论是纯违法建筑强拆或因拆迁强拆,都存在给予补偿的案例,所以,强拆后没有补偿的恶果并非是一定的。在此,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高法院的案例为您解析,仅供参考!
【裁判要旨】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裁判文书】*高人民发法院(2016)*高法行申6号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赔偿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区长。
【诉讼由来】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诉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洪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0013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2月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于洪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理由和请求】
张某申请再审称:1、姚家村村民在承包地上自建彩钢房是于洪区政府违法收储集体土地,违法拆迁造成的,依法应予赔偿。2、一、二审判决以拆除时彩钢房闲置,否定其农业设施性质错误。彩钢房既可作看护房,也可作种植大棚,还可用于动迁过渡期存放农具、粮食和杂物。3、于洪区政府处理彩钢房程序违法,加大了损失,应予赔偿。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行终字第00136号行政赔偿判决,对本案进行提审,并判决于洪区政府赔偿张某被违法强制拆除72平方米彩钢房所造成的损失38820元。
【被申请人辩称】
于洪区政府答辩称:1、建设彩钢房与土地征收没有关联性。2、生效判决认定拆除彩钢房行为违法的理由是适用法律错误,并未否认张某私自建设的违法性。张某建设彩钢房违法,没有合法权益可保护,不应得到赔偿。请求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再审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于洪区政府组织人员使用铲车等大型机械,强行将当事人建设的彩钢房拍倒,可能造成当事人彩钢房建筑材料合法权益的损失。一、二审判决以彩钢房系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具有合法权益可保护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不清。张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成员】 郭修江 汪国献 苏戈
【裁判日期】 2016年3月29日
英淇拆迁律师团解析
很多当事人都会自学我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等法律法规,但往往在诉讼中却无法得到自己的结果。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根据多年的拆迁实务经验为您解析,为什么当事人无法达到相应的诉求。
在提出诉讼时,很多当事人都会误读或者漏读法律条款。在实际运用中,正是这些致命错误而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例如,处理此类案件,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损害的是合法权益。”纵观此类案件的结果,大部分人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总结原因如下:
(1)主张的并非是合法权益,其结果是被法院驳回,譬如:有部分财产并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2)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举证,其结果是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譬如:某地房屋被强拆后,无法证明是拆迁方强拆的。
(3)无法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其结果同上。譬如:某厂房拆迁中电表及变压器被拆除后,由谁运走无法证明;
(4)无法核定损失数额,其结果是由法院来衡量其损失数额。譬如:建筑材料的数量及价值无法证明(房屋已经灭失)。
相反,有的当事人做好证据留存后,起诉至法院时,却得到了部分支持,譬如:某地的车棚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而被强拆,*后,因当事人掌握了诸多强拆前、强拆时的证据,而得到了应得的赔偿。所以,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提示广大被拆迁人,遇到强拆时,一定要保护好相关证据,其次,需求专业的拆迁律师为您维权,为您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