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全某与中非男子民

2024-12-15 0
案件简介全是一位中非男子的好朋友。 2013年12月7日,全某借给该男子4万余元,并开具欠条,同意在2014年底前还清。但截至2016年,仍有2万余元未偿还。全某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及利息共计3万元。并要求被告男子承担法律费用。
辩护思路首先,案件虽然涉及外国,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产权纠纷,在境内无住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履行的,或者诉讼标的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代表机构住所地。因此,本案由我国法院管辖。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返还贷款,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因此,原告权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判决书由于盛世律师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工作扎实细致,法院也积极主持了该案的调解,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偿还了未偿还的本金和违约金,而原告权则以友谊为由放弃了其他法律主张。
律师办案经验调解也是一种办案方式,不仅节省时间和资源,还能缓和当事人之间的融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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