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事人因对外提供借款或其他原因形成债权时,有时会有第三方公司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并签字,债权人是否一定会高枕无忧地享受担保利益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保障债权人后续担保利益的实现,笔者建议债权人对担保方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决议文件做形式审查。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实践中,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情况下,越权对债务人之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下简称“越权担保”)的情形较多。无论是司法实践中亦或法学理论界,对于该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是否及于公司、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时的审查义务均莫衷一是,在各级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的同类案件判决中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意见。本文将站在如何降低担保无效概率的角度,告知大家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如何尽到审查义务,以防止自身担保利益受到损害,另外也将最高法院关于债权人的审查义务相关案例做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