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圣运解读其中亮点

2024-11-22 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强调,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对此,圣运律师作了简要研究总结,《规定》的亮点主要有:
 
保证48小时内会见嫌疑人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强调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的,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该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会见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不得限制阅卷次数和时间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保障通信权
       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为强化责任,严格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措施,《规定》还明确规定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设立四层次救济机制
       《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分四个层次设置了救济机制。一是投诉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可以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主要由办案机关进行处理和救济。二是申诉控告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三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四是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规定》明确了各部门要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侵犯律师权利者将受处分
       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律师被强制后应通知律所
       侦查机关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投诉需专人负责及时答复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办案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办案机关应当对律师的投诉及时调查,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及时答复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规定》刚公布,即在网络和律师群体中引发热议。有人义正言辞:“办案机关和人员如果侵犯律师的权益,就是司法腐败分子,毫无疑问。”也有人怕此类规范“并没有什么卵用”,持质疑态度:“律师法和其他各种规定还少吗?不建立权力循环机制,谁来监督上级机关部门?” 更多人则对此欢欣鼓舞:“这个社会如果连律师的权利也保障不了,那么还有谁可以保障自己不受权力的践踏?”
       抛开外界种种声音,圣运律师对此《规定》的出台自然多了一份喜悦。随着近年来律师与公检法部门摩擦与对立的情况不断增多,法律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隐忧愈加显现,我国法律应当在如何更好地运用各种途径保护被侵权者权利的道路上不断探索,而通过保障律师权利来赋予受害人有力武器,无疑是其中十分重要的方式。从另一层面来讲,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也绝不是其肆意妄为的护身符,而应当成为为当事人谋求权益的快刀利剑。如同圣运律师一直以来的秉承“体恤民之劳苦,维护民之权益”的理念一样,同仁们应当借此《规定》出台的东风,以更加坚韧的担当,更加卓识的智慧,更加严谨的自律,让法律真正成为公民合法自由权利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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