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与我们一家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我家房屋,导致一家老小从此“无家可归”,一直找相关部门协商至今没有得到公正解决。”山东省济宁市村民邓先生在电话里对京云拆迁律师说道。
邓先生是山东省济宁市某村村民,世世代代在此居住。娶妻生子后,为了改善家里的经济条件,邓先生夫妇利用自家位置还算优越的住宅房注册了窗帘店,购置相应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窗帘店开店以来,生意红火。一家人也算赚的盆满钵满。谁知,征地拆迁的消息传来,打破了邓家人平静的生活。
2017年3月,村委会派员告知邓先生政府因高铁项目,需要征占他宅基地及房屋。随后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包括邓先生在内的村民的房屋进行入户清登测量,向原告送达了户主姓名为方井国的《土地、房屋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邓先生名下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总合计274255.80元。看着少到可怜的补偿款,邓先生本想找征收方理论一番,但征收工作始终没有实施。
直到2019年6月3日,村民委员会制发《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和房屋腾空交房的通知》,要求邓先生于2019年6月5日上午9时前到村委会大院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6月19日24时前腾空房屋。时隔两年的突然征收,加上邓先生始终没有看到过相关征收公告等法律文件,因此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不能认可,便终没有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谁承想,2019年8月5日,被告镇政府组织人员、机械将案涉房屋及相关构筑物、附属物予以强制拆除。造成邓先生及家人无家可归的同时严重侵害了邓家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权,邓先生联系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请求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19年8月5日强制拆除原告邓先生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京云拆迁律师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迅速为邓先生搜集有力证据,思路清晰的为当事人进行全面的案件分析。
庭上,面对镇政府,京云拆迁律师沉着应对,而作为一方政府,镇政府竟辩称:实施的拆迁项目并非高铁站项目,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实施的拆迁工作,不适用相关高铁站项目的有关手续,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错误。每一个公民都应为国家的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承担相关的公民义务,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应义无反顾的以国家利益为重。而原告为了个人利益,在国家需要的时候,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为由,以拒不签订拆迁协议相要挟,故意拖延签订拆迁协议。在原告拒不按照方案改造履行相关公民义务,为个人多争取利益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故意拖延拆迁时间,在高铁限期通车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不得不对其应拆迁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其强制拆迁的原因是由原告造成,其结果应由其个人承担。
振振有词的辩解,听起来毫无破绽,但是这段辩解的背后彰显的却是一个歪理——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应当割舍。只因原告不愿舍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征收方即以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其财产予以剥夺,实属滥用权力。
对于被告言辞凿凿的理论,京云拆迁律师以过硬的专业理论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有力反驳,指出:
首先,被告镇政府系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原告拥有的房屋及附属物2019年8月5日被拆除,2019年9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法定起诉期限。
其次,诉讼过程中,被告镇政府未向法院提交其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其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也未下达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充分说明其征收涉案土地未履行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主张其对原告房屋的拆除系基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但其在诉讼中也未能提供其具备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法定职权的法律依据。
综上,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由于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19年8月5日强制拆除原告邓先生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