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家住贵州省毕节市某村的杨先生拿到了他期待已久的胜诉判决。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最终确认被告乡政府拆除原告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杨先生是贵州毕节人,世代在此居住。几年前,杨先生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了一处房屋,用于家人自住。由于对建房审批程序不熟悉,他建房时没有办理相关证件,但房屋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这么多年,没有任何人告知他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2019年7月18日,乡政府工作人员以杨先生无证新建违法建筑为由,上门对他所建房屋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随后,向他作出了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责令杨先生于3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同日又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同样责令他于3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该公告还告知杨先生若不服公告之拆除决定,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自己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子,突然被要求自行拆除,杨先生想不通也舍不得拆除,并且他相信征收方真的会来自己的房子强拆。于是他便一拖再拖,准备跟乡政府好好较量一番。孰料,乡政府在杨先生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将他的涉案房屋拆除。
面对自己居住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杨先生无奈之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团队。在京云拆迁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和现场考察后,为他精心设计了万无一失的维权方略。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乡政府强制拆除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乡政府辩称,被告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主体适格。被告认定原告涉案建筑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拆除有法可依,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乡政府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该公告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三个月,告知期限错误,应为六个月。
其次,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简易房屋的时间仍在原告的法定起诉期限内。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简易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程序违法。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乡政府拆除原告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圆满成功,杨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露出了久违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