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滞留车辆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电源和非机动车辆时,应当当场出具证明,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辆的法律证明)。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对被扣留车辆进行处理(拍卖、拆除非法拼装、报废达标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事后报警的时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三、检查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进行。
检查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鉴定结果后两天内,向当事人提交检查鉴定结论副本。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复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
复检、鉴定、评估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鉴定、评估的期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期限相同。
四、制作事故证明书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证明书。并能当场调解损害赔偿纠纷。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一)经调查、检查后到达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车辆被扣押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三)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检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
(4)如果没有发现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车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要求(如何?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调查获得的事实,并交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交通事故事实不能核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和事实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并在八天内做出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时起算;
(2)如果一个人受伤,应从治疗结束时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开始;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和扣押车辆的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事故车辆可以为收集证据而扣留,但应妥善保管以供核实。
(1)5天(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天和10天(检验鉴定应在20天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天(完成检查鉴定后5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40天。
(2)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天。
一、处理滞留车辆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电源和非机动车辆时,应当当场出具证明,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辆的法律证明)。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对被扣留车辆进行处理(拍卖、拆除非法拼装、报废达标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事后报警的时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三、检查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进行。
检查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鉴定结果后两天内,向当事人提交检查鉴定结论副本。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复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
复检、鉴定、评估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鉴定、评估的期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期限相同。
四、制作事故证明书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证明书。并能当场调解损害赔偿纠纷。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一)经调查、检查后到达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车辆被扣押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三)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检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
(4)如果没有发现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车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要求(如何?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调查获得的事实,并交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交通事故事实不能核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书,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和事实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并在八天内做出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时起算;
(2)如果一个人受伤,应从治疗结束时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开始;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和扣押车辆的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事故车辆可以为收集证据而扣留,但应妥善保管以供核实。
(1)5天(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天和10天(检验鉴定应在20天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天(完成检查鉴定后5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40天。
(2)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天。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