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加亮律师:转继承中死亡继承人配偶权益的特殊保护

2024-11-28 0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就是转继承制度。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同,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而转继承不仅发生在法定继承中,还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但当遗嘱人在所立遗嘱中已经预料到此种情况,并作出相应安排时,则应按照遗嘱人的安排执行,此时不发生转继承。

司法实践中,由于《民法典》第1152条对转继承发生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明确,一般不会出现理解上的分歧。但是,当继承人死亡时存有配偶,且各方未对继承的遗产归属进行特别约定或者说明时,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此时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153条第一款又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在此情况下,转继承的遗产究竟是继承人继承的全部遗产份额,还是仅归其个人所有的一半遗产份额?《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对此均未予以明确,极易产生争议。

如果对《民法典》第1152条进行文义解释,“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就应该理解为:该继承人继承的全部遗产,都应转给其继承人继承,并未区分遗产中是否应该先扣除归其配偶所有的一半遗产份额。但这么理解显然与《民法典》第1062条、第1153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遗产分割时先析出配偶财产的规定不符。应当继承的遗产虽是继承的全部遗产,但继承的全部遗产并不等于就拥有遗产的全部所有权。转继承实质上是在某一时间段连续发生了两次以上的继承,但不管继承何时开始、形式如何变化,继承的最终结果都不应产生差异。假如该继承人未去世,那么其继承的遗产在各方无特别约定或说明的情况下,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在发生转继承的情况下,也不应改变继承原有的结果,即应首先将其中的一半遗产确认归死亡继承人的配偶所有,剩余的一半遗产再由其继承人继承。当然,其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仍享有继承该部分遗产的权利。

举例说明:老张和老伴(已去世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分别叫张男和张女,张男和前妻李女士生育一子小张,后两人离婚,张男又和王女士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2021年12月老张去世,留下个人存款100万元,未留遗嘱,但在遗产分割之前的2022年2月,张男也因意外去世,张男生前未表示放弃继承,其和王女士也没有相关财产约定,那么在此情况下,张女、王女士和小张分别可以分得多少遗产?如果张男在遗产分割之前未去世,显然,老张的遗产100万应由张男和张女分别继承50万,但因张男去世发生了转继承,其继承的50万元属于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25万元本属于王女士所有,另外25万元则属于张男个人所有,该25万元应由张男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王女士和小张二人各继承12.5万元,故张女、王女士和小张分别可以分得50万元、37.5万元和12.5万元,而非通常理解的50万元、25万元和25万元。

虽然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未进行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在对《民法典》第1152条进行解读并强调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时(详见该书第660页中间段落),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且和笔者的上述观点完全一致。该问题也应引起家事律师的注意,以更好地维护转继承中死亡继承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