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集体合同有了“参考文本”
近日,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服务方式,在协同发展区域率先推出《京津冀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用人单位版)》(简称《参考文本》)。这是继2018年12月三地联合发布《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后,出台的又一个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文本。
《参考文本》什么样?有什么特点?
《参考文本》可作为京津冀地区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时参考使用。作为指导性、参照性文本,目的在于进一步提升集体协商质效,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商共建共创共享,引导更多用人单位把集体协商工作贯穿到劳动用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提升民主管理的水平和层次,将集体协商作为常态化、程序性工作,特别是在化解矛盾、激励机制、初次分配比重等重大核心问题上共商共治。
《参考文本》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等多方面,共分为12章、45条,在法定内容的基础上,充分汲取疫情期间(或重大突发性事件期间)劳动关系的管理、协商经验,明确兜底性、保护性条款,并就协商内容作出了指引,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参考文本》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明确要求在突发事件如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就共同关心、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及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及时开展协商,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协商出办法、协商出共识、协商出感情、协商出团结。
二是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落实国家及京津冀三地政策,打破区域壁垒,平等对待职工在不同地区合法合规取得的职业资格和职称资格,优化人才在京津冀三地的配置和流动。
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遇到生产经营困难,如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正常运营时,为防范化解裁减人员风险,双方可通过平等协商,采取适度调整职工工资水平、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稳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四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积极对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相关政策,或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活动实现再就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参考文本》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京津冀三地工会、相关企业等单位以及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包括跨京津冀三地在内的一些企业一致表示,集体合同制度搭建了劳动关系双方对话平台,将矛盾由事后解决变为事前防范,解决了法规未能涵盖的具体问题与诉求,也是用人单位对接法规要求补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短板的必选项。特别是面对疫情影响及“疏非”过程中集体合同制度能够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平等协商制定了相应的待遇和政策措施,增加了职工安心条款,体现了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为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实现了双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京津冀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详情见北京人社局官网)
来源:北京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