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文平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1日,何某、范某来到肥东县踩点,决定抢劫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老凤祥银楼。1月12日7时48分,两人骑摩托车,戴着头盔、口罩,手持铁锤及发令枪冲进老凤祥银楼,两人朝天花板各开一枪,砸碎柜台玻璃抢走各类黄金饰品61件,共计2187.14克。随后弃车趁大雾逃脱。
后两人被警方逮捕。据了解,两名年轻人家境都不好。范某母亲患有精神病,因家里贫困一直无钱医治。何某与女友生有一个男孩,却因为没钱盖房一直没能结婚。
【法院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和范某某均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处两人各有期徒刑15年、罚金5万元。
【律师解读】
法院因家境不好、为母救命的动机是否应该予以二人宽大处理?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而动机则不是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这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动机与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比如,交通肇事罪就属于过失犯罪,故意伤害则属于故意犯罪;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报复心理就是一种典型的犯罪动机。
两者对比的话,会发现犯罪动机是更深层次的思维,并与故意犯罪联系更为密切。就拿本案来说,两人可能是为母治病,实施了抢劫的行为。而在刑法中,我们不考虑犯罪动机到底多么的“正义”,只去考虑他的行为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一旦我们将犯罪动机法律化,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每一个案子都有不同的动机,判罚就会千差万别,这显然有失公平。
虽然我国刑法中不认为犯罪动机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动机确实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举个例子,张三因长期受到当地黑社会组织压迫,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黑社会人员杀死。他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但法院会考虑他被压迫的情节,从而减轻处罚。罪名没有变化,只是量刑可能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