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几名其他同案犯于2009年9月某日在携带毒品前往凭祥贩卖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该毒品案侦查结束后公诉机关随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但经本网律师极力辩护,最终法官根据辩护人提出的有关王某某在此次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与地位的辩护意见,给予了被告王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轻判。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主犯李某自08年以来,屡次伙同其他人从边境县和缅甸购买毒品贩运到凭祥进行贩卖。且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有一次贩毒活动中其他同案犯被抓获,但李某一直在逃。2009年7月份,李某又驱使该案的侯某与杨某帮其运毒品到凭祥。因人手不够,杨某便叫来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帮其一起运输毒品。2009年9月22日,由犯罪嫌疑人杨某与王某某骑一辆摩托车在前面探路,侯某便携带毒品跟随其后,准备将毒品运往遵义市。但在途经凭祥关口600M处民警堵卡查缉的过程中被查获出了几人随身携带的毒品。该案共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700克,甲基苯丙胺净重12克。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几名毒品共同犯罪的被告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律师工作过程
简永发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依法担任了王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以及会见被告人,在全面了解案情指前提下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首先,王某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是受人安排与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理;其次,王某某系初犯,且毒品并未流入到社会,被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判决结果
该案经过激烈的法庭质证与审理,最终法官采纳了简永发律师的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此次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案同案犯李某被判处死缓,而王某某仅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获刑十五年。简永发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极大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