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面临的法律风险2017-06-11

2024-12-11 0


      自2016年12月以来,各品牌共享单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陆续投放南京市场,在仅仅几个月的时间内,马路和小区内随处可见,并日益挤压着城市公共自行车的市场空间,成为大多数市民和外地游客选择在市内短距离行程的主要交通工具。


       在共享单车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或多或少的法律问题,值得引人深思。


      首先,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现象给城市的形象和交通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共享经济的兴起,足以证明了一个城市的迅速发展,但遗憾的事,部分市民的文明素质并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潜在的问题无一不暴露出来。挤占通行道路、停放在盲道区、放在自家楼道甚至后院,这些乱象无疑背离了共享便捷的本意,急需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同时运营商也需要加强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笔者认为,因共享单车均设置了定位系统,若使用者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或规定的地点,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或扣除相应押金的方式来强迫使用者养成良好的习惯,提高素养。


       其次,私自占用共享单车违背了“共享”经济的本质。主要表现为使用者为了方便自己使用,以上锁、藏匿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共享单车共享的仅仅是车辆的使用权,且这种使用是一种临时的租用,使用者只是短时间内租赁单车的人,无权去随意处分单车。这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单车使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涉及到刑事法律中规定的侵占罪;第二,如果没有使用,只是把锁撬开带回家,这就涉嫌盗窃罪;第三,使用完了为了方便自己下次使用,直接加上自己的锁或者带回家,这种行为,很难从《刑法》的角度去将之定性为犯罪。但这种行为也导致其他使用者无法使用该单车,侵犯了运营商的财产权益。


       经笔者查阅相关报道发现,类似的情况已经有了相应的处罚,因行为人并未处在合法用车的过程中,将车反锁据为己用,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民警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共享单车强调的是“共享”二字,若只“私享”,则城市经济无法发展,社会也不可能进步。

 

       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还有很多需要说明、规范的法律问题未做详细补充,共享单车的发展也留下了不少隐患。因此,共享经济理念根植于良好的法治环境之中,要求政府部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共享型经济模式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更要求共享经济的每一位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法律素养及良善的公德心,通过自律,实现“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作者简介

王雪薇律师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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