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买了电影票
却因急事无法按时观影
或者买票时选错了观影时间
想要退票或者改签
却被告知“不退不改”
这属于霸王条款吗?
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案 件 详 情
王先生通过某售票网站订购某电影城当晚的2张电影票,出票之后发现时间错选成第二天晚上。
因售票网站上没有设置退票流程,王先生立马联系售票网站客服要求改签,却被告知要与电影城联系。
王先生遂与电影城联系,不料电影城态度强硬,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
气愤的王先生将此情况
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
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影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对其罚款人民币8000元
电影城认为上述行政决定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电影城拒绝消费者
退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
因无法计算具体违法所得
区市场监管局对原告处
以8000元罚款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
提醒各位商家
利用格式条款并
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而限制、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
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