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篇:记摘黑案件的天时地利人和

2024-12-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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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律桂冠上最耀眼的“明珠”


刑事辩护篇:记摘黑案件的天时地利人和

刑事辩护篇:记摘黑案件的天时地利人和

图丨


本所合伙人赵运恒律师与我共同代理了云南省企业家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分别作为第一、第三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专业辩护及大辩护思维的运用,最终取得一审判决全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可喜结果!


该案为全国罕见的一审法院直接判决所有被告人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除了打掉部分罪名,也将被告人和案外人的巨额财产从查冻扣中解救出来。当事人就事实与量刑部分上诉后,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阶段。


本文试图从赵运恒律师首创的“大辩护”的思维和方法着手,总结促成摘黑判决的成功经验。


一、天时


我们两位辩护人自审判阶段介入案件,参与了庭前会议及之后的庭审活动。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指控的10名被告人系从另外一个更大的涉黑案件中分离出来的,被“分案审理”。两个案件有限的关联就是两个“黑老大”认识、有些许交集,并在本案个别行为中有双方人员的参与。但是本案人数少、犯罪事实少、无明显的严重暴力犯罪,而另一个涉黑案件人数近百人,层级复杂,有大量涉及毒品、枪支的事实,且多数被告人认罪认罚。因此,本案被分案审理、独立起诉,为查清本案事实创造了有利的先决条件。


2018至2020年是党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年。原本合议庭也是希望在三年专项斗争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并且在与律师沟通时一直保持强势态度。这种倾向明显是不利于案件辩护的,有案件已经定性、开庭走过场的可能性。为扭转这种发展趋势,在两次庭前会议中,辩护人陆续提出排非申请,鉴定申请,取证申请等等,希望在正式庭审之前能够解决诸多必要的程序问题。但合议庭基于结案压力,在未与辩护人沟通的情况下就直接向辩护人送达开庭通知(2020年12月中旬开庭),且不听多名辩护人提出的开庭时间冲突要求延迟的意见,明确表示要在年底审结本案。有鉴于此,我们向合议庭邮寄了书面的请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时间的申请函,并附上了相关的证明。通过书面形式申请和交流沟通,合议庭在向上级部门反映后,终于改变了坚持原定开庭时间的态度,同意调整开庭时间。


调整开庭时间之后,不仅改变了合议庭在年底审结案件的计划,更是把案件顺延至三年专项斗争的时限范围之外,化解办案机关的结案压力、考核压力,为本案的摘黑辩护创造了机会。


二、地利


类似于古代行军作战的地理环境,诉讼程序中的地利一方面表现在案件的管辖,另一方面表现在政策环境上。


由于前一个诉讼阶段已介入辩护的律师同行们的不懈努力,本案在管辖上做过多次改变,最终被另案处理。而本案的第一被告人,曾在前述更大规模的涉黑案中被指控为“老大”,本案的第二被告人则被指控为另一涉恶案件的首要分子,经过几度分分合合,办案机关才将第一被告人与第二被告人的涉恶案件合并,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改变管辖。


暂且不论数次分案、并案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及合法性依据,能够被拆分出来单独处理,就脱离了原办案地区的先入为主,且相较于与在中级法院审理的庞大涉黑案件一并处理,牵制因素、干扰因素会少一些。


此外,司法政策的要求和当地司法环境的优化,是另一方面的利好。2019-2020年,云南省孙小果案件在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全国扫黑办的督办下,得到全面纠正和严肃彻查。这一重大法治事件极大强化了司法机关对涉黑涉恶案件应当持有不枉不纵的办案态度和立场的政策要求,同时也促进了当地司法环境和司法理念的改善。加之2021年上半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铺开,云南省以孙小果案为契机,在强调司法公正等方面有所改进。


在这样的环境和背景下,办案机关要拿出比平时更加专业、审慎的态度来办理案件,提升司法公信力。在辩护人和被告人坚持要求保障辩护权利的基础上,也许有这个原因加持,本案审理时合议庭相对充分地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这体现在本涉黑案件只有10名被告人、10起指控事实,但召开了3次庭前会议、庭审时间共计21天的过程中。审慎的态度,更多的倾听,为合议庭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打下了一定基础。


充分利用当地整顿的有利政策还体现在,本案庭审中辩护人发现在一起事实中,公安人员有涉嫌贪污涉案财产和做伪证的情况,而公安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本案的事实认定,遂紧紧抓住纪委监委管辖职务犯罪但一般不干预司法程序和实体的特点,持续向纪委监委等多个部门举报反映,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对本案中牵扯出的民警涉嫌违法行为的充分重视。虽然调查部门事后多次向律师反馈结果,称经多次核实不存在举报情况,但是至少,在辩护人有理有据的坚持对抗上,已经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不当指控动力,增加了各办案机关和上级部门的合理怀疑。


另外,本案中,为了增强辩护效果,多名辩护人前往偏僻的第一被告人家乡,也是多起行为发生地,通过手机录制视频方式,随机向当地乡亲进行采访,询问对“黑老大”的印象,听取群众评价,并把视频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当庭播放。随机视频中,当地百姓对所谓“黑老大”并无恶评,足以显示不存在什么欺压残害群众的危害性。近百名群众能够实话实说,敢于直言,也算是我们辩护的地利因素吧。


三、人和


但是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人和的第一步体现在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上,部分被告人敢于坚持事实,敢于说出办案机关刑讯逼供的经过,敢于与办案机关对抗,敢于拒绝违心的认罪认罚。这种敢于坚持的态度,离不开辩护人提供的专业上、勇气上的支持,尤其是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时常会被滥用的情况下。——这是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和”。


人和的第二步在于有效沟通,体现在庭审及庭审前后各种能够与公诉人、合议庭沟通交流的时候。有效沟通不能一味的强势,也不能无故地妥协,需要懂得沟通的方法和技巧,有打有和,有攻有守。本案经过有效的沟通之后,辩护人与公诉人从立场对抗、专业对抗,情绪对抗,转为一起依法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这是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的“和”。


人和的最重要一步体现在所有辩护人的通力合作。参与本案辩护工作的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多位资深律师,各位律师对本案的定性判断和辩护策略都基本一致,所代理的被告人也都存在被办案机关非法取证、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严重不吻合的情况。开庭时,10名被告人全部提出排非申请,连之前没敢提出排非申请的被告人也当庭翻供,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导致发生当庭由合议庭给被告人验伤的情况。根据被告人被殴打的线索,辩护人把重点转移到看守所内的“特审室”,要求合议庭去看守所实地查看,收集证据。虽然最终遗憾于合议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启动排非程序,未前往看守所实地查看“特审室”,但是被告人被办案机关殴打、威胁、诱导、疲劳审讯等侵犯人身权利的一幕幕均完整呈现在法庭上,记录到笔录和录像中,留在旁听人员的脑海里,也许,也震撼了合议庭。——这是所有辩护人之间的“和”。


涉黑案件中“作用、地位较小”的被告人,出于辩诉交易的考虑而认罪认罚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类被告人通常会换取较轻的处罚。本案被指控的最后一名被告人,在被起诉前已经做过认罪认罚,被办案机关取保措施,但是其在庭审中受到感染,后悔自己为了早点回家而曾经说了假话,违心认罪认罚,在表达对起诉书异议的时候,勇敢地“要求撤回认罪认罚,认为起诉书颠倒黑白、颠倒是非!”被告人拒绝违心的认罪认罚,是人和的又一重要体现!——这是所有被告人之间的“和”。

 

除上述总结之外,本案成功的要素离不开最基本的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的分析和研判,宏观辩护策略和具体辩护方案的制定及运用。


审判阶段摘黑,值得庆贺更值得反思。这不仅是律师辩护的成功,也是办案机关坚持证据标准的成果,更是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难忘最后一天的庭审结束时已过半夜,法官、公诉人和辩护人虽然疲惫不堪但都认真坚持的一双双眼睛,以及所有被告人不约而同站起来,当庭向辩护人表达感激的每一个鞠躬。


摘录一审判决中“本院评判”的内容如下:


“关于指控的组织特征,公诉机关指控为标志性事件的寻衅滋事案,仅有两名被告人参与;而其他几名被告人仅参与了少量的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成立的公司或者本案十名被告人形成的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故不能认定本案被告人形成了较为稳定、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关于指控的经济特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本案被告人通过犯罪活动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不能证实因此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被告人对其他被告人进行豢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不能认定。


关于指控的危害性特征,公诉几天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本案被告人实施了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的行为,且部分被害人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程序维权,但不能证实在上述犯罪活动中,本案中的被告人起了决定性作用或主要作用;亦不能证实被告人对某某市某某镇的一定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故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特征不能全部认定。


故本案中,公诉机关对刘某某等十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作者:星来律所王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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