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区房屋拆迁案例: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责该怎样维权?京云拆迁律师解析

2024-12-16 0

胜诉故事

在生活中,村委会如果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一般会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即通过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委会改正侵权的决定。但是,当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对申请人进行回复,这种不作为是否违法?此时村民又该如何维护权益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京云律师是怎么做的。
 

案件详情

 
2016年2月22日,周女士以邮寄的方式向镇政府提出一份《请求责令改正申请书》,该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周女士系某村村民。1999年9月,周女士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粮田承包合同书》,但承包期满后,该合作社将土地发包给了其他村民,还声称发包时经过了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周女士认为其即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当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权利。2016年2月23日,当地镇政府收到周女士提交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经查得知,承包该粮田系经某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故镇政府对周女士提出的申请未予支持,亦未向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周女士想要求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并给其答复,便找到京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庭  审
 

法庭上,京云律师称: 1999年9月,我方当事人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粮田承包合同书》,但在承包期满后,该合作社剥夺了其承包权,将土地给了其他村民,我方当事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述违法事实,但某村委会声称承包该粮田已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我方当事人系某村村民,即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相关规定,就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故请法院判决被告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且直接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镇政府无权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且,镇政府受理原告申请后,就相关事项开展了调查,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针对被告的观点,京云律师称:被告应在接到我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其申请的事项予以答复,但被告镇政府至今未答复不妥。镇政府具有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职责,故被告镇政府应在六十日内对我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观点,责令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周女士的申请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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